从国外电价制度看电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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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电价制度看电价改革

2022-05-26 17:55: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摘 要: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的电价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电价结构不合理,而且也不能有效覆盖变化了的(厂、网分开)的电力行业。针对这些问题,该文认为我国应该在吸收国内外电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改革我国电价政策体系。

关键词:电价制度;电价;改革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生产和消费,电价作为电力市场的支点,在电力市场中对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在吸收国内外电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实现我国电价的改革,以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同社会、经济、资源的协调发展行为的基本依据。

一、国外电价制度

1.英国的电价模式。英国电力市场中的电价形成主要基于发电方的报价及电力负荷预测,买电方(地区电力公司和大用户)并没有参与其过程。每天下午前,各发电厂将第二天每台机组每半小时的运行数据报给电力库。根据以上数据及电力库对系统每半小时的负荷预测结果,由计算机对发电机组进行排序,并于下午3点公布。随后,根据全网购电成本最低的原则,确定发电计划,得出第二天48个时段的电价。该电价共分两种:一种是由电力库向发电商买电的电价,称为电力库的购买电价,另一种是用户从电力库购电的电价,称为电力库的销售电价为实时电价。

2.法国的电价政策。法国的电价把用户容量和电压等级结合起来进行分类,分成蓝色、黄色和绿色电价三大类:①蓝色电价。适用于容量为3kVA-36kVA的低压用户,电价结构由年度电费和电量电费构成,并按居民与农业用户、市政和小工业不同类别分类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包括简单电价、分时电价、避峰日电价。②黄色电价。适用于预定负荷在36kVA-250kVA的低压用户,按用户的用电时间分设电价,供用户选择。黄色电价在蓝色电价与绿色电价之间起到较好的衔接作用。③绿色电价。适于容量大于250kVA的中压、高压和超高压用户,并由用户预定需量,按照用电季节和用电时间分设电价:冬季实行严冬高峰、严冬正常、严冬低谷、冬季正常和冬季低谷电价,夏季实行夏季正常、夏季低谷和盛夏电价,其中,严冬高峰电价最高,盛夏电价最低。该电价结构采用的是利用小时数越高、基本电价越高,千瓦小时电价则越低的成本分摊原则。

3.日本的电价情况。日本的现行电价是以社会高福利和推进节能为出发点的。对照明用电施行三段电价制,对电力用户采用了特别电价制。①三段电价制。第1段是生活必需用电;第2段电量电价约为第1、第3段电价的平均值;第3段用电,其电价最高。这一制度反映出用电越多,电费越高,这对节能和高消费有一定的调节作用。②特别电价制。特别电价可说是一种递增电价,是参照历史用电量确定各类用户的电量基准,对合同电量和用电量未超过基准电量的部分采用低电价,对超过基准电量的部分则采用分段递增的高电价,新增用户则采用较高的电价。③季节电价制。为了满足季节性高峰用电,需增加大量的发供电设备和线路,随着季节变化,用电负荷减少时,设备利用率大幅度下降,使运行和维修成本增加,根据成本为主的原则,必然在电价上有所反映。此外,对于任何季节,都存在昼夜用电的峰谷差,因而还有白昼和夜间的峰谷电价制。④二部电价制。在各种电价中,除定额照明电价按二部电价制外,其余各类用电电价均为基本电价(即容量电价)加电量电价的两部电价制。

分析国外的资料可以看出,利用价格手段促使用户调整负荷方面有很多方法,几个发达国家都是给出几种电价供用户选择,这样做的一个目的就是使用户的用电安排有利于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经济。

由此对照中国的电价结构,不仅已出台的电价政策大多存在缺陷,而且也不能有效覆盖变化了的(厂、网分开)的火电企业。

二、目前上网电价现状

煤、电价格联动不能充分地反映电力的燃料成本变化,上网电价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电力行业结构。销售电价总水平监管尚未执行任何规范性方法,以河南省为例,2009年电价主要分为六大类:基数电价(非电热联产机组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优惠电价,大用户直供电价,关停小火电替代,新机调试电价,跨省跨区送电电价,电价检查后得以调整。

1.基数电价即标杆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本身符合国家电价政策,问题是各地出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按照国家确定的前提条件制定,由于电网企业负责调度,加之部分电网企业拥有调峰电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存在体制性的缺陷,发电企业无法自主选择在高峰时段多发,低谷时段少发。

2.优惠电价是由地方政府出台的、未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一种变相补贴,导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国家价格管理权限紊乱: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坚决纠正地方越权实施优惠电价,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严肃查处电力企业不执行国家上网电价、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大用户直供电价国家明令禁止实行优惠电价后,地方政府假借大用户直供电名义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大用户直供电价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大用户直供电价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假借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试点。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要坚持企业自主协商的原则,禁止以大用户直接交易名义强制推行对特定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不得以政府名义制定交易价格,不得组织供需双方强行交易。

4.新机调试电价新机调试电价严重低于标杆电价,电网企业并未因此而降低销售电价。调试差额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机组调试期间对新建机组提供服务(主要指备用服务)的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跨省跨区送电电价电网企业出台跨区送电电价严重低于发电企业的标杆电价,受电地区并未因此而降低售电电价,实质是电网企业之间的内部关联交易,发电企业无发言权和知情权,被迫参与交易。

6.关停小火电替代电价,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文件,应当执行标杆电价,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脱硫机组未考虑脱硫电价增加。

我国现在的电力行业发电行业基本上形成了竞争性市场结构,电网公司则输配售合一。而目前的上网电价结构并没有相应系统的安排,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电力行业结构。表现在:已实行的上网侧峰谷电价并没有促进合理的上网电价结构形成。

三、完善我国电价政策体系的建议

1.加强监管力度,多实行像2009年发改委等六部委的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规范电价。取消地方电网变相降价的电价种类,如优惠电价。

2.改进煤、电价格联动,我国的“煤、电联动”性质上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电价与燃料价格联动”相同,实际上是对发电企业不可控成本部分的反应机制。但近几年来,直接影响发电价格50%以上构成部分的发电机组造价大幅下降,由原来的每千瓦6000多元降到每千瓦4000元以下,降幅达30%以上。对燃料价格等不可控成本的变动,价格应基本上予以全额反映,以使消费者准确地感知这类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消费行为。而对可控性成本,应定期审核,而且应有“效率不断提高”的要求。如果确认成本可以或已下降,价格就应及时下调。“煤、电联动”中的居民电价调整程序应简化,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电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是一种电价自动调整机制。由于燃料价格上涨的信息透明且可准确掌握,因而作为应对燃料价格突发性变动的电价调整方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机制要求及时足额到位。

(编辑: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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