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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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6篇)

2023-05-03 18:20:04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1.15?

  【字

  号】青政办〔2020〕86号

  【施行日期】2020.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0〕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5日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抓“六保”促“六稳”,奋力推进“一优两高”,聚力破解营商环境改革痛点难点堵点,强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落细,做优企业生命周期“全链条”服务,全面优化政务服务,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改革实效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打造公平宽松、开放包容的市场发展环境。

  1.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难题。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方面设置的不合理条件。研究出台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举措,简化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规范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加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推广应用,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网上办、事项办理全过程信息在线反馈。2020年底前将企业开办时间全部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责任单

  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整合税务服务系统,优化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全面推进“一网办税”、发票“非接触式”申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一次办结,正常办理审核出口退税8个工作日内办结。2022年底前将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做优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订单、存货仓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质押融资。加快推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发和上线相关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对接联通,全面推进“银税互动”“银信互动”“银担互动”等。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绿色债、项目收益债等获得直接融资。(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研究制定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新申请仅预包装销售的食品经营主体,推行“告知承诺制”。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鼓励道路客运企业用活用好运营资源。严格落实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

  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代替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开展招标采购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打造稳定高效、富有活力的投资兴业环境。

  7.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各部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平台之外无审批”、并联审批、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和联合测绘实施办法,全面推行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联审、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验收。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登记财产服务。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费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20年底前将不动产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时间全部压减至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高公共设施接入效率。全面推行“阳光业扩”服务模式,拓展“互联网+”用电服务,实现办电、交费、电子账单、电子发票等全业务线上服务。2020年底前将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内。推行用水用气“一站式”报装服务,精简合并现场勘查与制定方案、外部施工与竣工验收、签订合同与装表接通等环节,持续降低企业接入成本。(责任单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加快推进青海自贸试验区申报和西宁、海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关税保证保险”“原产地智能审单”等模式。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2020年底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拓展众创空间。以“双创”基地为平台,健全“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创建一批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现普通货运驾驶员诚信考核网上办理。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打造公开透明、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13.推行“简政易从”。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变相设定或者实施未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类型、依据等的“四级四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凡是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所需90%以上证明材料可通过告知承诺、共享获取等方式替代,全面打造“无证明省份”。(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拓展“一网通办”。强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推动电子证照、印章、档案等跨省互认,实现企业群众办事线上只登录一次即可“一网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审改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化“一事通办”。以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机制,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探索“一窗受理、一号通办”综合服务新模式,企业群众仅凭“一号”,便可将要办理的多项业务申报材料提交至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实现全业务“一号全能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审改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实行“告知承诺”。探索对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和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外,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申请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予以办理。(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实施“好差评”制度。全面实施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的“好差评”制度,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实现差评回访整改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

  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打造公正严格、监管有力的法治保障环境。

  18.有序推进重点立法。按照立法计划,有序推进涉及营商环境的相关重点立法进程,以法治方式引领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全面清理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文件,对妨碍公平竞争、束缚企业发展等原则的,及时修改或废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公平竞争权,强化对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工作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立健全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健全涉企政策落实机制。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梳理发布涉企惠企政策清单,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免费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机制,进一步强化重大政策事前事后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坚决纠正选择性或“一刀切”执法。全面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创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的监管模式,制定新产业和新业态监管规则,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

  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意见和本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改革协同。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统筹协调、督导落实、考核评价等制度机制,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解读营商环境改革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

  

  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全面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9个专项行动。现结合全县,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市党代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县委第十四次党代会、县委十四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xx县经济和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大会提出的要求,按照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市委“苦干三年,全面挺进第一方阵”的重大思路和目标要求,以实现“大美古城,小康xx,国际旅游城市”为目标,对表省市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先进做法,聚焦“产业、企业、企业家”,打造“六最”营商环境,针对项目落地难、实体经济融资难、企业经营难、涉企合同执行难、群众办事难等突出问题,以实行无审批管理为突破口,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度,开展9个专项行动,增强行动自觉,蓄积前行动力,谱写xx发展新篇章。

  二、主要任务

  1/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专项行动。深化xx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在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同时,将开发区以外的县重点转型项目也纳入试点范围,实行备案制无审批管理,XX年7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县发改局、环保、规划、住建、国土、水利、消防、人防等各相关部门以清单形式确定项目准入条件,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产业、环境、用地、节能、消防、人防等标准和要求。企业按照设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部门预审、公示和联合会审备案,企业开工建设,竣工后自主验收。项目实行先建后核,相关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落地开工实行属地管理、保姆式服务的联动管理机制。县级层面的项目由县长负责,主管职能单位牵头落实。力促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达产。(牵头单位:县投促局、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

  2、开展机关干部入企服务常态化专项行动。强化对优势企业、转型项目的常态化帮扶功能,配置专职队伍,建立入企服务长效机制,完善服务企业平台。通过网上平台、入企服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及时推送宣传惠企政策,有针对性地协调解决问题诉求。要兑现承诺、主动对接,在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引导与推动作用,实行部门联动,努力建成全天候、全方2/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位的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触角、做实服务事项,重点建设一批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产业转型项目,带动产业集聚和企业群发展,推进全县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牵头单位:县经商粮局;配合单位:县直有关各部门)

  3、开展在建工程项目无障碍施工专项行动。切实贯彻省、市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重点突破、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化解各类矛盾,全力解决我县XX年46个重点工程在建项目存在的六类突出问题,实现无障碍施工,保障项目顺利推进。要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妥善解决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在资金、用地、征地补偿、劳资纠纷、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在建工程项目无障碍施工。(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4、开展“涉企合同执行难”整治专项行动。紧紧围绕县委建设“大美古城,小康xx,国际旅游城市”的奋斗目标,加快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快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强化部门合力,严密惩戒网络,积极开展“涉企合同执行难”整治专项行动,力争达到“四个基本”: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扰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3/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实现涉企合同执行不难成为常态。(责任单位:县法院,配合单位:县直有关各部门)

  5、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金融企业债务专项行动。切实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企业债务行为,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进一步维护我县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稳健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重点打击部分企业借改制悬空银行债务、借破产逃废银行债务、借困难恶意拖欠银行债务等多种恶意逃废债务,以及拒不执行生效法律判决等行为,帮助金融机构维护合法金融债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县人民银行,配合单位:县法院、xx银监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6、开展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最大限度缩短担保链、压缩担保金额和落实有效担保措施,避免资金断裂引发连锁反应,化解潜在的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对涉及去产能、盲目扩张、负债率或民间借贷依存度高、企业主户籍和资金转移国境外的企业重点排查。做大做强县域政策性担保公司,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完善对政策性担保公司考核办法,坚持微利经营,调动政策性担保公司积4/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极性,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功效。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退出一批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无融资担保资格的机构,净化全县融担环境。(牵头单位:县政府办、人行xx县支行、银监xx办事处;配合单位:县直有关各部门)

  7、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要抓常态、保长效,通过严厉查处巧借名义到企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向企业强揽工程建设、强卖强要等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以拦截车辆、封堵断路、损害企业财物等方式干扰企业正常施工和生产经营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干扰、阻碍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干扰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拆迁,或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非法行为。实现全县各类企业周边以及重大项目、经济园区驻地治安秩序得到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治安突出问题得到解决,营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社会治安环境。积极强化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强力推进警企联防、联建、联治工作,查出并消除一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隐患,增强企业自防自卫能力。强化警企配合,确保企业周边地区无重大治安案件和滋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案事件,进一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

  8、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围绕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5/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需要,以服务便民利民、创新创业为导向,在不断更新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基础上,对县本级行政审批前置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大幅精简申请材料、相关证照的年检和与之挂钩的政府指定培训,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牵头单位:县编办,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9、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项行动。优化我县医药领域营商环境,提升生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推动医药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升我县制药行业整体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引导,及时提供国内省内一致性评价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全县药品生产企业的工作进度,协调解决企业在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全县两级医院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申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培养一批具有一致性评价技术的医务人员。(牵头单位:县市场和质监局、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7月)。

  、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起步好、开头好。

  6/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细化工作措施。县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围绕打造“六最”环境,结合本部门工作,制定任务要求具体、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合理、实施路径清晰的四位一体路线图、时间表。

  (二)推进落实阶段(XX年7月-11月)。

  、广泛宣传推广。各新闻单位及相关政府网络平台要通过开辟专栏、专题等方式广泛宣传,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曝光一批破坏营商环境、阻碍发展的负面典型,汇聚优化营商环境的正能量。

  2、狠抓落实。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影响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点位、环节,精准施策,建立工作台账,做到难点一项一项整治、问题一个一个解决,事项一个一个销号。

  (三)总结评议阶段(XX年12月)。

  、注重整改完善。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实行台账式管理,对照台账进行挂单对照整改,按照时间表的要求,逐项跟踪落实。

  2、总结评议。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开展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分阶段总结,及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县委、县政府将适时派出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对我县营商环境优化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7/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扑下身子抓落实,带头在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中冲锋陷阵。要成立相应机构,围绕中心任务,尽快组织开展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主动运用多种舆论工具进行多角度、多维度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三)注重密切协作。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在始终坚持把标志性、引领性任务牢牢抓在手上的同时,以法治思维、改革精神、创新办法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招商引资签约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建设、早见效。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明确各专项行动方案的每一项措施实施到位,每一项要求落实到位。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没有成效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内容总结

  (1)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8/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全面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9个专项行动

  (2)做大做强县域政策性担保公司,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完善对政策性担保公司考核办法,坚持微利经营,调动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性,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功效

  9/9

篇三: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

  

  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的职能职责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而营商环境的优化需要有一个牵头单位来协调和推进。下面是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的职能职责。

  一、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措施

  牵头单位需要对当前营商环境的问题和瓶颈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二、监督和评估优化营商环境的情况

  牵头单位要对已经制定的政策和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估,了解企业和投资者的反馈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各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因此牵头单位需要协调和推动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促进各方面的合作和协调。

  四、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国际化的问题,因此牵头单位还需要积极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学习借鉴他们的优点和经验,以进一步优化本国的营商环境。

  五、宣传和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果

  营商环境的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牵头单位需要及时宣传和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果,让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了解到优化营商环境的意义和价值,从而更积极地参与到经济发展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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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

  

  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责任分工表

  《条例》内容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第三条

  省政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优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优化办)、省政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市场竞争。

  负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省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办)、省政务局牵头,省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工负责

  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省发展改革委(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办)、省政务局牵头,省领和督促作用。

  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工负责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国际通行规则。

  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条

  《条例》内容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分工负责

  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厅、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分工负责

  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湖南证监局,省直有关部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省民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第十七条

  相收费。

  《条例》内容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第二十条

  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第二十一条

  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职责分工负责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直有关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转化中的作用。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责分工负责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

  《条例》内容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第二十六条

  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第二十七条

  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第二十八条

  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第二十九条

  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湖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第三十一条

  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第三十二条

  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

  《条例》内容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

  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第三十四条

  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第三十五条

  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第三十六条

  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第三十七条

  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条例》内容

  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省政务局、省司法厅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第三十八条

  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责分工负责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省政务局、省司法厅牵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第三十九条

  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责分工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省政务局牵头,省直有关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第四十一条

  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第四十二条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第四十三条

  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

  《条例》内容

  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十四条

  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十五条

  省商务厅(省口岸办)、长沙海关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税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第四十九条

  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省发展改革委(省优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条例》内容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第五十五条

  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第五十六条

  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五十八条

  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条例》内容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第五十九条

  营活动的影响。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分工负责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十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一条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第六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第六十三条

  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条例》内容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第六十四条

  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活动。

  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第六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第六十六条

  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第六十七条

  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第六十八条

  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第六十九条

  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条例》内容

  贯彻执行责任单位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第七十条

  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第七十一条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篇五: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

  

  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的职能职责

  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则是推动这一任务实现的关键力量。那么,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的职能职责是什么呢?

  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需要负责制定和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这包括了对营商环境的评估、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等。同时,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还需要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需要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合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落地。这包括了与各级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以及推动各方面的合作共建。

  第三,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需要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监管和服务。这包括了对企业的服务和支持,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同时,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还需要加强对营商环境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企业和公众对营商环境的认知和理解。

  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这包括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的职能职责十分重要,需要全面、协调、高效地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经济发展提

  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篇六: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

  

  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内一流水平,努力构建审批更简、流程更优、服务更好、监管更准、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更强的营商环境,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画卷创造更优的发展环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固政办规发〔2020〕3号)要求,现制定***县落实自治区、***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1.企业开办实行“一网一窗通办”。改造升级企业登记系统,优化企业开办线下服务,将企业开办涉及到的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银行开户、发票申领、企业参保登记、用工信息登记等全部办理事项实现“线上一网一界面、线下一窗一表单”,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在1个工作日以内。(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即时办结。新开办企业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即可办理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对小规模纳税人免费发放税控

  设备(税务Ukey)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改革,大力优化办税流程和环节。(牵头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企业员工参保登记“秒批”。登录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平台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员工参保信息等内容,无需另行登录社保业务系统或平台。员工参保信息经过后台数据共享对比后推送至社保部门,无需人工核对,自动、即时生效。(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优化印章刻制服务。推进印章制作企业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印章制作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刻制时限控制在0.5天以内,严禁印章刻制企业在政务服务大厅垄断经营。公章刻制备案不再由用章单位办理,印章制作企业在印章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进行备案。(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5.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我的宁夏”政务APP、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下载使用并广泛互认。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与税务、社保、统计、公积金、银行等部门的对接应用,企业可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6.推行企业设立登记标准化和智能化。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交换,实现经营范围标准勾选、住所地址智能提示、标准化文书材料自

  动生成、智能辅助审查和终端自助打印。(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推进“证照分离”改革。2020年6月底前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行业和领域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深化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8.完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深入推进“四个统一”和“全流程、全覆盖”,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流程图,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示范文书。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行政审批方式、中介服务和技术审查,进一步压减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依托***市“163”政务服务平台,在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自治区投资在线管理平台上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提高企业办事便捷度。(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优化线上审批流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环节进行线上跟踪督办和时限控制,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杜绝多头申报。在“我的宁夏”政务APP上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提高企业办事便捷度。(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发改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强化“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服务。充分利用“多规合一”改革成果,按照宁夏“多规合一”协同系统,建立项目策划阶段部门协同会商和意见征询机制,优化项目流程,办理项目审批前申报手续,加快使用自治区“一张蓝图”效率,统筹项目实施。(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推行联合作业模式。全面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区域评估和联合测绘,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统筹测绘标准,加快评估测绘成果在项目审批中的运用。全面推行“一家牵头、部门协同、联合验收”模式,统一竣工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牵头责任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项目承诺制事项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行“政府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承诺制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在供地前完成区域评估统一服务事项,企业根据政府部门服务事项清单作出终身负责承诺。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用地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完成率达到100%。(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3.加大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支持在县内有条件的区域全面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压覆

  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审事项,建设单位在该区域内投资建设时直接使用评估成果,土地供应环节原则上不再进行单独项目评估,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单独进行评估的,要简化评估材料及审批流程。(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六盘山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4.缩小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制定并公布施工图设计文件

  免审项目清单,开展在宁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取消事前施工图审查范围试点工作,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凡取消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报建时应提交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同时将设计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市“163”政务服务平台、“多图一审”审查系统,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5.简化临时建筑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为服务项目建设而搭建的施工用房和售楼处等临时建筑或构筑物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直接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领临时施工许可证,做到“拿地即开工”。临时建筑如需后续保留,可通过纳入项目方案平面或变更的方式予以处理。(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6.优化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审批手续。对既有建筑需

  要改

  变使用功能的,采用正、负面清单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进行规划认定。鼓励在既有建筑实施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改善公共服务等项目,严格控制对城市和周边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7.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审批。鼓励引导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和初创型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工业项目,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8.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渣土处置许可办理。建设单位只需取

  得立项批文(或规划设计要点),即可启动渣土运输处置作业招标流程。只需凭立项批文和招标结果(直接发包的,凭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即可申请办理渣土处置许可。(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9.大幅压减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资格。落实国家、自

  治区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对相关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管理,持续推进企业资质办理等“一网通办”。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除负面清单外,全面放开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人社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0.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规范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发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行“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公开服务标准、流程和收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优质高效服务。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中介服务交易实施全过程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优化市政设施接入服务

  (一)电力报装服务

  21.压减接电时间。采用低压接入的中小微企业,不涉及电

  力接入外线工程的时间压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涉及电力接入外线工程的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涉及变压器更换及低压公用线

  路延伸的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高压客户接电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2.拓展线上办电服务。推行“一证办理”“免填单”,客户可通过网上国网APP提交用电申请、竣工报验申请、确认供电方案和验收结果,可在线查询进程和评价。深化现场移动作业终端应用,通过拍照录像、条码扫描、电子签名等方式,现场收集客户办电资料,自动采录现场作业结果、计量装置信息,实现客户在线沟通。(牵头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3.保障用电客户选择自主权。编制10千伏及以下客户工程典型设计方案及工程造价参考手册,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

  对外发布,为客户选择最优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参考。(牵头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4.压减涉电审批时间。将电力报装审批事项纳入宁夏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办理,简化10千伏及以下客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涉及的挖(掘)路、绿地占用等审批手续,行政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25.实施外线接入“一链办理”。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采取审批部门备案、供电企业承诺的方式;客户投资建设的,通过线上审批后,由县供电公司一口受理,统一发起审批申请,实现电力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一链办理”。(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6.减少客户接电投资。10千伏专变客户线路与公网T接的开关设备、公用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和10千伏及以上专线接入的公用变电站间隔由电网企业投资。国家和自治区级园区、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项目,由电网企业建设至客户红线。最大程度实现变压器等临时用电设备在多个客户之间共享,服务期满后及时拆除回收、检修试验、再次利用。(牵头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7.提高供电透明度。实现能源监管、住建、电力等部门信

  息共

  享,向社会提供设计、施工、试验单位资质在线查询服务。通过线上线下公开电费电价、收费标准、作业标准、服务流程、供电方案、区域内可开放容量和在途报装容量等信息。执行电价调整提前告知政策,推行日电量查询服务,提升电力热线服务质量。(牵头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协同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8.提高供电可靠性。强化不停电作业专业化管理,由“被动抢修”向“主动抢修”转变,故障平均停电时间降至2小时以内。开展10千伏自愈型环网建设和智能电表非电量应用,实现故障停电主动上报、主动抢修、主动自愈,非故障区域恢复供电控制在60秒以内。探索建立停电超过一定频次和时间的处罚机制。(牵头责任部门:县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水气暖报装服务

  29.压缩水暖报装时间。在用水方面,无外线工程接入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供暖报装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施工涉及老旧小区、历史建筑保护、开挖绿地等特殊情况的,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30.推行水暖线上报装。推进供水供暖企业水暖报装信息系统与宁夏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为用户提供信息查询、报装申请、方案确定、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扩充容量等服务,为用户选择最优

  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提供参考,提高报装申请一次性成功率。(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水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1.推行水暖报装“一次办好”。将水暖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水暖公共服务单位提前介入,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水暖等多图联审,供水供暖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水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2.优化水暖接入流程。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实现在客户办理房产过户的同时为客户办理水气暖开、过户等配套业务。在客户申报社会投资备案得到批复后或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相关职能部门将信息同步推送至水气暖公共服务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及时为客户提供水气暖接入服务。(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水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33.建立政务与水气暖接入联动机制。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实现在客户办理房产过户的同时为客户办理水气暖开、过户等配套业务。在客户申报社会投资备案得到批复后或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相关职能部门将信息同步推送至水气暖公共服务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及时为客户提供水气暖接入服务。(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县;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四、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

  34.不动产登记实行“一网通办”。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相关窗口,完善缴税、交费、水电气暖同步过户等服务。配合完善宁夏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建设,公安、住建、税务、机构编制、市场监管、人行、民政、财政局、卫生健康、法院、公证机构等部门要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完善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查询、预约。(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审批局,县法院,县税务局、县人行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5.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办理”。推行信息集成下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运行模式,实现企业办事“进一个门、在一个窗口、交一套材料、跑一次路”。(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6.压减不动产登记时限。实现全区查(解)封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即时办结;补换证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纯身份信息和地址发生变化的交更登记依人民县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首次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等一般登记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4个工作日内办结。(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审批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7.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作为唯一关联码,把宗地图和房屋分户图存入不动产登记系

  统,实现不动产登记“带图作业”,登记信息和权籍管理信息融合互通。权利人可以査询自己名下本县的所有不动产登记资料。(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审批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8.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籍测绘投诉机制及土地纠纷相

  关信息公开制度。畅通投诉热线,完善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测绘调查投诉处理机制。在人民县法院审判信息网和宁夏县法院诉讼服务网同步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协同责任部门:县法院;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五、优化纳税服务

  39.推进“一网”办税。推行电子县税务局,所有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达到90%以上。深化“财税一体化”,实现企业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实现网上“一表申请、一键报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县税务局上实现发票“线上申领、线下配送”服务。(牵头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0.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

  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基础上再提速10%。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备案改为备查,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电子化。(牵头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1.提供跨区办税线上服务。外地建筑企业来宁承接建筑项

  目,报验登记、项目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跨区域涉税事

  项全程

  网上办。为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提供区

  内跨区迁移注销线上快速办理。(牵头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2.扩大纳税人批量零申报范围。将纳税人批量零申报服务

  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便利纳税人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恢复经营。(牵头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3.促进税企沟通。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纳税人的线上直

  联互通渠道,更加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纳税人实际诉求,提升纳税人诉求和意见的快速响应效率。(牵头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4.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应。与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建立联动机制,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探索为纳税信用

  A级和B级纳税人提供创新“无还本续贷”模式。加强与各商业银行退税联动,实现多缴税费电子化全流程退库。(牵头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协同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人行;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5.提供办税预审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等办税窗口设立资

  料预审岗位,优化办税缴费现场服务管理,通过容缺办理、启用应急办税窗口、引导同城通办等措施,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牵头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6.大力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制定减税降费政策清单,通过

  电子县税务局、手机APP等移动端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组织开展集中辅导培训和进企业送政策活动,指导纳税人充分适用降低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社会保险降费减免等政策。大力整治涉税服务机构巧立名目乱收费等截留降税红利行为。(牵头责任部门:县税务局;协同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

  六、便利企业融资

  47.扩大融资规模。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新增贷款力度,引

  导信贷资源支持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工业园区和民营及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人行、县县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8.实现小微企业“两增”目标。落实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政策,合理确定并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提高金融支持地方经济贡献奖的奖励标准。各银行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人行、县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9.优化银企融资对接服务。配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建

  设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定期开展“小专精”专场融资对接活动。建立“金融服务联络员”模式,加强企业无还本续贷协调。组织银行机构开展“百行进万企”专项行动,促进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人行、县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50.提高企业信贷产品适应性。引导银行机构提高中长期贷

  款和信用贷款比重,推出免抵押、无担保的信贷产品。支持开发

  性、政策性银行以转贷形式向地方法人银行批发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多种金融产品,支持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牵头责任部门:县人行;协同责任部门:县各金融机构,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

  51.提高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引导各银行机构简化续贷办

  理流程,进一步下放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督促金融机构对小微、首贷、无贷企业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强化循环贷、续贷、年审制贷款等措施,对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分类采取支持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牵头责任部门:县人行;协同责任部门:县各金融机构、县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2.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人民银行完善对单户授信

  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台账管理,对小微信贷余额和户数增长靠前的银行机构给予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各银行机构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下降到1%。(牵头责任部门:县人行;协同责任部门:县各金融机构、县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3.加强金融科技应用。研究出台金融科技专项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用技术手段解决金融“普”和“惠”两大问题。(牵头责任部门:县人行;协同责任部门:

  县人行、县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5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开展小微企业收费排查,严肃查处

  违规收费问题,建立公检法联合办案长效机制,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隐匿、转移资产和故意拖欠利息等违法行为,通报一批反面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导向。(牵头责任部门:县人行;协同责任部门:县各金融机构、县财政局、县法院、县市监局;完成时限:长期)

  七、强化法治保障

  (一)方便企业退出

  55.建立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和县法院

  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应急协调处置及联合调研等工作,协调落实国家政策和具体案件处理。(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审批局,县税务局、县人行;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56.完善破产财税政策。设立企业破产专项启动资金,用于

  垫付企业破产启动相关费用,破产企业财产变现价款应当优先支付垫付的专项启动资金。针对破产程序中突出的涉税问题,出台破产涉税专项规范,落实好亏损弥补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批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7.建立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理机制。对于部分事实清楚、债

  权债

  务关系清晰、无产可破的案件或者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建立快速审理机制,优化受理审查、破产告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程序终结等流程,提升破产审理效率。(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完成时限:长期)

  58.强化逃废债立案查处。制定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政策措

  施,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等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立案标准,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查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及时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加大对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

  59.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研究制定处置“僵尸企业”政策措施,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步伐,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有效解决“僵尸企业”不愿退、退不出的问题。(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审批局、县医保局、县工会,县税务局、县人行;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60.推行破产土地和房产分类处置。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

  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降低大宗土地、房产处置难度。(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

  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61.积极做好破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研究制定改革措施,化解破产企业员工已参保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协调指导破产企业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保障破产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各乡(镇);完成时限:长期)

  62.推动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完善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功能,实行注销“一网”服务。深化简易注销改革,拓展简易注销登记主体适用范围。进一步压缩企业清算公告时间,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公告。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即时办结注销税务登记。(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63.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纠正力度。依法受理涉产权类的申请再审案件,对于可能存在冤错的涉产权类案件,依职权主动复查,畅通产权冤错案件纠错渠道。依法审理好因产权申诉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的执行力度。(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检察院;完成时限:长期)

  64.创新环境纠纷案件责任承担方式。对能够实现绿色生产

  转型的企业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企业,在满足生态环境安全要求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延长环境修复赔偿

  金缴纳期限、分批赔偿、合理提取年度利润、以污染设备技术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检察院;完成时限:长期)

  65.加强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保护。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准据

  法的权利,增强司法裁判的国际公信力。进一步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司法合作。依法、高效保障外商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人在本县权益。(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加强合同执行

  66.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信息化办案系统应用,科学管理县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运行

  过程。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积极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完成时限:长期)

  67.推进合同纠纷案件繁简分流。配合建成繁简分流智能识

  别和分案系统,推进涉企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进送达流程全部环节网上办理,简化送达手续。选择投诉程序通过“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矛盾纠纷或通过速裁程序化解矛盾纠纷。(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完成时限:长期)

  68.推进执行信息化管理。配合建成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

  理平台为核心,以办案系统和执行公开系统为两翼,以网络查控、询价评估、网络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委托、集中送达等执行办案辅助系统

  为子系统的执行信息化平台,实行对执行案件、执行事项和被执行人全方位管理和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69.健全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完善覆盖全区、连接全国的网

  络执行查控体系,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之间

  的查控系统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形成覆盖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县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与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系统对接,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县法院提起的询价要求,应当及时反馈数据信息。(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0.健全查找被执行人联动机制。完善县法院与公安机关、出

  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对被执行人协作查找和管控联动机制,打造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等协作新模式。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城乡社区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开展执法宣传等工作机制,促进社会治理与县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政法委、县民政局;完成时限:长期)

  71.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加强对企业诉讼费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对于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企业,推行减交、缓交诉讼费等举措。引导保险机构和律师机构加强合作,开发推广律师法律服务保险产品。对于调解或撤诉的案件,应当全额或部分

  退还诉讼费,退费手续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退还。(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协同责任部门:县司法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2.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通过县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短信

  微信、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途径,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关键节点

  信息,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等信息。严格落

  实执行约谈、责任倒查、一案双查制度,整治执行不规范行为。(牵头责任部门:县法院;完成时限:长期)

  八、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

  73.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建立服务企业工作群,搭建实时沟

  通交流平台,及时获取企业用工需求,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官方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动工作站等,精准推送用工服务信息及惠企政策。(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4.推行网上公共就业服务。配合建设宁夏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信息系统,开展“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招聘、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档案查询、失业保险金申领等线上服务。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线上招聘活动。(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5.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共享机制。归集整合就业、社保、人力资源、劳动关系等方面信用信息,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建共享共用。打造区域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推进与周边省份协同共建、资源共享。健全全区人力资源库,实现数据

  集中和信息共享。开展企业用工监测分析,为企业用工提供精准服务。(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6.加大创业企业用人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

  保贷款的,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返乡创

  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3000元。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

  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7.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产教

  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办学模式,推进“厂中校”“校中厂”建设。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建立职业培训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选拔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满足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协同责任部门:县教体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8.简化应届毕业生就业手续。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

  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网站申报办理落户、异地就业、档案转接等手续,自助打印相关表单,实现就业手续“不见面”办理。(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协同责任部门:县教体

  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9.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加大小微企业和工程建

  设领域用工侵权执法力度,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尽量釆取减少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减少裁员,对确需裁员企业的工作流程、经济补偿措施加强监督。(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完成时限:长期)

  80.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查处。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守法诚

  信等级评价,实施随机抽查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及时查处虚假派遣、变相自我派遣、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网络招聘的监督检查力度。(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完成时限:长期)

  九、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度整合共享

  81.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招标

  人在全区范围内跨地市自主选择交易平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干预招标人自主有序选择交易平台,不得因项目不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2.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透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

  信息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扩大专家评标、合同履行、投诉处理等

  事项

  的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增强公开的针对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二)创新招标投标监督和服务

  83.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由招标人负

  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对于国家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发包。(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84.优化招投标线上服务。配合编制全区统一的各类项目电

  子招投标示范文本,供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线制作招标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由招标人自助打印后发出。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设立“异议与投诉”模块,实行在线受理办理。建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开评标音视频资料、中标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异议答复、投诉处理等招投标电子档案。(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5.优化招投标流程。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自主预

  约交易场地后即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和中标人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属于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或者施工技术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可将招标文件发

  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期限压缩至不少于7日。(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86.优化招投标保证金缴退方式。推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

  证金以银行转账、电子保函等方式收取,禁止只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提升保证金退还效率,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非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完善投标保证金自动缴退系统,解决招标人未及时清退投标保证金的问题。(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87.推行招投标联合监管。提升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功能,实现与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保障行政监督部门全过程实时在线监督。建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机制,重点查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限制和壁垒,及时清理不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88.严肃查处招投标乱收费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图纸、清单及控制价可公开部分)应同时向社会发布,电子文档由投标人免费下载使用,严禁任何

  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支付,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乱收费用行为。(牵头责

  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市监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89.规范招投标投诉行为。为确保招投标监管部门公平、高

  效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招投标监督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三)创新政府采购监督和服务

  90.推行采购电子化管理。实现财政内部预算管理、政府釆

  购、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系统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实时对接,将监管规则及法律禁止行为嵌入业务流程,强化电子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警功能,完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实现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1.优化采购办理流程。探索建立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

  准入制度,推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化采购。对于采购人

  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可

  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于按规定提交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到场开标、谈判等。(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2.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全部使用电子文档下载方式免费提供,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鼓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实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预付。(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

  93.推进采购网上商城建设。配合建设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完善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引入电商参与竞争。配合建立网上商城扶贫馆、绿色产品馆、中小企业产品馆、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馆等特色场馆,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措施。建立商品价格比对监测功能,保证网上商城商品优质优价。(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4.增强采购透明度。配合升级改造宁夏政府采购网,优化信息查询功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公开采购项目、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布资格条件、评分办法、采购需求设置的禁止性条款,推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各类采购文件范本。(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95.强化采购监管。严格按规定办理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配合建设政府采购大数据监督分析系统,强化全流程监管。配合建设全区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畅通供应商维权通道。(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

  十、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96.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接落实好中央层面取消

  下放和改革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多部门、多层级重复

  审批事

  项,修订规范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目录管理等事项,整治变相审批。评估现有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7.提升宁夏政务服务“一张网”功能。对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对政务服务事项开展新一轮“四级四同”确认。按照央地数据共享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资源共享需求清单,实现30项以上高频事项数据共享应用。按照统一网络支撑、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证照、统一电子印章、统一数据共享、统一办件结果数据要求,加快将各部门专业审批系统整合到宁夏政务服务网,实现“一号登录、一网通办”。(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8.实施“我的宁夏”满意工程。配合拓展“我的宁夏”政务APP功能,将面向企业群众提供的各类政务服务门户网、移动应

  用整合到“我的宁夏”政务APP,实现“一次注册、单点登录、多处认证、全网畅行”,力争可办事项达到800个左右。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涉及安全因素或方便群众就近办的事项外,各地、各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比率达到100%。推进相同事项在全区不同区域无差别化办理,形成50个“全区通办”事项目录。(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9.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

  向,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标准化为基础,对审批事项进行流程优化和重构,依托系统联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通过全科工作人员受理,推行并联办理和“套餐”服务,通过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平台流转,实现标准化服务。(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0.增强基层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园区、乡镇(街道)、村

  (社区)完善政务服务自助终端设施,将更多便民事项委托或授权基层民生服务中心办理。依托网上大厅和移动大厅,利用金融、邮政、农村电商等网点,鼓励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使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不出园区、村(社区)。(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各乡镇;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1.建设网上“中介超市”平台。配合搭建全区一体化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推动更多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提供网上发布、综合比选、合同备案、服务评价等服务,实现中介服务一网展示、竞争择优、规范管理。(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市监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2.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合全面清理政府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7月底前编制公布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基本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推行“清单之外无证明”。对保留的基本证明事项,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通过数据库给予支撑、互认共享。对必需的证明事项,均采用告知承诺制。(牵头责任部门: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3.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成覆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的“好差评”系统,实现“好差评”线上全覆盖、线下全联通、数据全汇聚、结果全公开,以政务服务“好差评”推动“一网通办”。完善咨询投诉事项协同处理机制,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牵头责任部门: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104.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培育等工作,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大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和代理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完成自治区核定的增长指标,全县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0.33件。对授权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奖获奖高价值专利、马德里体系注册商标、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等类别知识产权按照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政策进行补助。(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协同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5.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健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运用“互联网+”

  技术,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

  保护。压减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办理时限,重大复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时限不超过三个半月(不含专利无效程序中止、鉴定等时间)。(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6.推动知识产权加快转化运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培

  育,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大力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企业运用地理标志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加快运用。(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7.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支持赔偿数额之外的合理开支。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生产商、制造商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协同责任部门:县法院;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十二、建立公正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

  108.推进“互联网+监管”。配合加快建设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归集各类重要监管数据,推动监管信息全程可追溯、“一网通享”,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技术平台支撑。(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9.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成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完成信息全量归集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涉企各类检查活动,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减少诚信守法企业的抽检频次,做到“无事不扰”。(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等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0.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清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设

  定的不合理准入限制,严禁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完善外商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保障外商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完成时限:长期)

  111.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112.全面推行“阳光执法”。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选择性或“一刀切”式执法。坚决防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出现重大监管失误,造成企业不能正常经营,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加强涉及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复议案件要抓紧办理、及时办结。(牵头责任部门:县司法局;协同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113.创新新兴产业监管方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分类指导、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规则、标准,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潜在风险大,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要严格监管。(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协同责任部

  门: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114.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开展《公共信用信息

  条例》立法调研,调整完善《自治区信用信息目录》,建立联合奖惩专项系统,规范认定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制度机制,逐步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差异化监管措施。(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人行等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5.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完善政务诚信监督机制,着力解决政府部门不履行承诺和合同,减损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对企业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依法向企业补偿损失。2020年底前,对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的欠款要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欠款要通过协调、协商、司法等途径尽快解决,不能增加新的拖欠。(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6.推行“豁免清单”制度。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的经营性行为清单,符合条件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清单”范围。引导企业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履责纠错,并免除联合失信惩戒。(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司法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7.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制定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指导帮助符合政策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企业100%进行信用修复。优化信用修复

  办理流程,自治区、市级审核时限均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对于一般违法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经申请可撤销公示,不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围;对于破产重整成功的企业,不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黑名单”。(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协同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人行、县法院、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18.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偏高收费。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2020年7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10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牵头责任部门:县市监局;协同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十三、营造包容创新环境

  119.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等政策联动机制。利用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给予补贴。引导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参与建设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

  120.强化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自治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贴区内科技企业成果转化或产业化发生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用、保险费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费用,扩大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

  偿贷款覆盖面。(牵头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协同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1.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发展需求,依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快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配合修订《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工作,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完成时限:长期)

  122.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多自主权。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强化股权激励、科技奖励等措施,探索基础研究项目经费包干制,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等。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进一步激发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牵头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协同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123.强化企业引进人才服务。聚焦重点产业和企业技术需

  求,开展访企引才专项行动,编制企业人才需求清单,组织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人才政策推介活动。引导企业加强与北京、上海等科技强省的对接合作,完善科技项目合作和人才培养引进合作机制。完善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专项行动。(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协同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本工作方案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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