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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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8篇

2023-05-01 09:25: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0雨润挂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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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

  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

  构,各集团、各子(分)公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照相关

  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集团各部门、各子集团。

  第二章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

  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

  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

  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

  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

  理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职权如下:

  (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

  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0雨润挂殴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VUnUNHOLDINGS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员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员工;(二)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

  管理能力;

  (三)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

  求,群众拥护。

  第七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

  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选举应当以车间、班组、部门、处(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

  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须进行书面选举签到),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

  控股集团、各子集团层级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也可以由职工直接推选产生。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对职工代表条

  件、产生程序、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将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对不合要求的人选,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

  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

  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职工代表应当以经理级及以下人员为主体,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

  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0第十条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雨润挂殴

  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同级工会和人力资源部门同意,所在选区可

  罢免、撤换或增补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

  职工代表调离原所在选区的;

  (三)

  职工代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四)职工代表不称职或无法正常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五)出现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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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各单位应当将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列入年度工作安排。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班子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

  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应

  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其它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

  召集(未建立工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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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

  容邀请企业相关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召开程序

  第十六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首先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

  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由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班子协商确定,未建立

  工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与企业经营班子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确定后,组织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进行宣传发

  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内容

  应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提案可

  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对于征集到的提案,组织方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经营方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

  和办结、答复时间。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职工代表,告知会议

  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各单位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工作,保证会议的出席率。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会议效果,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

  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2)

  听取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

  认代表资格;

  (3)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如下:(1)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

  (2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

  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3)

  听取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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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讨论行政方、工会方的报告和方案,充分表达职工诉求,(4)

  有关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做出决议。

  (6)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成员名单。

  (7)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

  见和建议。

  (8)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组织方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向全体员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

  (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

  的各项任务。

  (三)

  公示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的集体合同;(四)

  填写《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并于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一周内

  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为控股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归控股集团工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补

  充。

  颁发日期:

  二O—四年五月八日

篇二: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发布)

  (相关资料:行政法规2篇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6篇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

  (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

  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

  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3日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

  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

  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县、产业(局)工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三: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

  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基层单位或者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林区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

  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

  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

  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

  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____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

  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____年2月15日修订日期:____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

  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____思想、____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____年2月15日修订日期:____年8月6日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

  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篇四: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摘要:第十条

  我公司实行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相结合的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按工会换届的有关规定为届次,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二次全体会议,1、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为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的坚强后盾,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形式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司领导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分司领导,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1、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工会和行政共同拟定职代会的指导思想,协商确定职代会主要议题,提交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2、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并将审议文件发至各代表小组进行充分讨论。

  3、召开职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主席团听了各代表小组预备会议讨论情况汇报,并将情况汇总整理后反馈相关领导部门,提请重视与改进。

  4、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我公司实行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相结合的制度。职工代表即是会员代表。凡是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又是会员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主人翁责任感强。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得到职工群众的信赖。

  4、有一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知识,勤于学习,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5、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献计献策,积极参加职代会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以班组、机关、中心、单独处(分局)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职工代表小组应公布当选的职工代表名单,填写登记表,报公司工会备案。职工代表中的各级领导都应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职工有权撤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撤换和补选代表需经选举单位半数以上职工通过,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调出本公司、本单位时则自行终止其代表资格。其调出单位可补选代表。特殊情况需保留调入者代表资格的,需由调入者单位职工代表小组提出申请,报公司工会批准。

  .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占全公司职工的5—8%,5人以下的班组或单位,可合并选举1名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原则上工人代表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50%,科技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管理人员(含企业领导干部)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其他方面代表占总数的10%。其中女职工代表占总数的30%以上。各级工会主席是当然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提出并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如因行使职代会授权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直至控告。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如实向职工群众宣传贯彻职代会的有关精神,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4、积极支持各级行政领导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维护总经理权威。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按工会换届的有关规定为届次,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每次职工代表大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会议期间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大会议题。议题必须在会前交职工代表小组讨论。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企业的党、政、工领导和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成,主席团人数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6%左右,其中领导干部不得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名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提名并通过。

  主席团的任务是:安排会议议程,主持开好会议以及负责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相应的职能机构相结合的制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和各代表组推荐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熟悉企业有关业务、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在职工中享有威望的职工代表为候选人,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生产经营委员会,组织评议监督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有关专题。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联席会议的授权审定属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整改情况。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生产经营委员会: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增产节约计划、技术改造引进计划和财务预算等重大决策方案,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岗位练功活动。

  .

  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职工分配问题和生活福利事项,包括医药费管理、分房、职工生活特殊困难补助、劳保待遇以及生活后勤工作。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做好职代会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整理、反馈工作,提交公司领导答复,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职代会报告检查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对企业和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组织评议监督委员会:主要是审查代表资格,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会后监督,并做好经常性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1、组织选举职工代表;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4、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除了担负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以外,还担负以下工作任务: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经常对职工进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2、以通信生产为中心,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活动,搞好宣传发动、评比、评审、表彰、奖励、推荐等工作,协助行政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功和技术表演赛;3、关心职工生活,搞好互助互济、劳动保险工作,协助和督促行政改善职工福利条件,搞好安全生产;4、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管理好公司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搞好女职工“五期”保护;5、定期听取审议工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生产福利、组织宣传、女工、经审等工作委员会。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会工作、熟悉工作业务、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会员组成。

  .

  公司工会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可同时担任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2人,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席1人;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1人,在工会系统管理中,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公司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干部待遇;部门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

  第六章

  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民主管理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班组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

  (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五人组成,工人占五分之三。

  (2)、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科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科室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针对科室经营管理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未经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5)、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6)、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部门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与部门工会1、部门工会作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

  (2)提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

  (3)主持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组长会议。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提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落实职代会各项决议。

  (5)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2、部门工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中心级单位以下的处(分局)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部门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班组民主管理1、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2、班组民主管理会应当积极支持班组长行使管理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职权。

  3、班组民主管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职责1、贯彻落实公司、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2、讨论本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

  3、讨论制订和落实本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设备维护制度、器材管理制度、劳动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制度、考勤考绩制度、劳动组合方案等等。

  4、讨论审议班组奖金分配办法。

  5、听取班长工作,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6、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工会组长,民主评选和推荐先进生产者,对职工奖惩提出建议。

  .

  7、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民主评议干部。

  第三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班组长、工会组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要有本班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有本班组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作出的决定与班长意见不一致,要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报告部门工会

  、分工会或公司工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班组民主管理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能改变。

  第三十八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议题,由工会组长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班组长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应指定专人记录。

  第四十条

  各班组应设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班组民主管理小组由工会组长、班长、职工代表和民主管理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小组在工会组长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员职责1、负责完成班组民主管理会交办的任务;2、负责班组民主管理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3、协助班长做好班组成员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四条

  班组民主管理员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班长应积极支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班组长主持召开的班务会,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

  .

篇五: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根据《企业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煤业有限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煤业有限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积极支持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应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并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第六条职代会要引导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全面超额完成矿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有关推进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培育一支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公司公开、履行遵章守纪,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煤业有限公司行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公司安全生产及安全资金投入、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违章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和公司有关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事业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现职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或罢免行政领导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公司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公司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视为无效。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

  (A)职代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依法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的代表,以公司所属部室、队、班组为单位,经过民主推荐、协商、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各选举单位代表的名额原则上以职工总数的5%的比例计算产生。

  第十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的组成。代表比例的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职工组成,一般领导干部(副处级及以上)占代表总数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也可在全公司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讨论煤业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公司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关心

  煤业有限公司的发展,为企

  业技术进步、加强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献计献策。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确需调整时,须由选举单位过半数职工同意方可调整,并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

  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部调动工作时,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选

  举单位或离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报请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煤业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煤业有限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根据情况可按部室、基层队代表组成组,并推选正、副组长各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团长并负责召集和主持职工代表团的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职代会每届2年,每年召开二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总数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工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召开职代会时,选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基层和公司领导干部,其中基层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职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并在预备会议上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执行主席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代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审议职代会议题和日程,提交职代会通过决议和决定事项。

  (三)大会期间听取会议汇报,安排解答职工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职代会要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凡是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问题,由公司行政负责将有关文件、材料于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到各代表组,让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于职代会召开前10天书面上报;公司行政领导根据代表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讨论,并向职代会做出说明。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二十五条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和各代表组可视情况,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职代会根据需要设安全生产经营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保障委员会;制度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5至11名。各专门委员会向职代会负责并监督行政有关部门围绕职代会议题、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方案。

  (二)根据职代会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决定的问题,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

  (四)参加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会议。

  (五)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分工,制定相应的职责,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职代会与公司工会

  第二十九条

  列任务:

  煤业有限公司工会做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下

  (一)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四)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素质;

  (六)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做好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八)在职代会上报告工作和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矿业(集团)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非职工代表的煤业有限公司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工作人员,按会议通知列席职代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

  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煤业有限公司工会负责解释,经职代

篇六: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篇: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金工发[200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系统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金融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事业与职工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金融系统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包括职工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负责人工作报告;审议单位改革方案以及改制、破产实施方案;审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报告和实行行(司)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审议单位经营方

  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章程草案等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改制、破产实施过程中裁员和职工安置方案,处罚、处分职工的规章制度,劳动用工方案,薪酬支付办法,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企业年金方案,奖金分配、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行(司)务公开实施细则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任免及奖惩建议。

  (四)依法选举、罢免、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案,对单位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正常在岗的职工。

  (二)关心单位发展,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热心为职工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职工拥护。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与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参选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四)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按公平原则分配代表名额;负责对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结构比例等进行审查,并将职工代表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对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评议和质询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事业单位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特邀或列席代表:

  为扩大民主,可以根据需要,由工会提名,设立少量职工代表大会特邀或列席代表。

  特邀或列席代表一般为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特邀或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可以被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管理: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按行(司)、车间班组或机关部室组成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名册,并随时掌握职工代表的情况,在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

  职工代表退休或与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因内退、一年以上病假、调动工作等原因脱离岗位,无法正常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罢免程序由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保护: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至任期期满。除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人;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10%至20%确定,但不少于40人;1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10%至20%确定,但不超过400人。职工代表人数应当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在5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在50人以上的,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不超过职工代表人数的10%。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法定

  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通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分别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所在单位行政经费列支。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

  (三)征集职工代表提案,与有关各方协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监督和调查

  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五)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提案落实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七)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八)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九)承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1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一级工会有权促其整改和纠正:

  (一)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阻挠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违反第(五)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2日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下发的《全国金融系统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实施细则》(金工全字[1993]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金融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现场推进会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人民银行××*分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大力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建设,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民主管理渠道不断畅通,民主管理形

  式不断活跃,民主管理效果不断彰显,增强了干部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了干部职工参政议政意识,调动了干部职工治行、建行、兴行的积极性。实践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是基层央行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构建和谐基层央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构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保障体系

  加强党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得以落实的关键所在。××*分行党委高度重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将其放到构建和谐央行的战略高度,摆上党委议事日程。党委一班人充分认识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既是推进基层央行民主政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强单位全面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内在需求,更是央行在职能转换中提升形象、增强履职软实力的迫切需要。党委书记、行长孙工声多次强调要抓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分行党委多次研究部署民主管理工作。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分行网系统各单位把职代(大)会作为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在推进民主管理建设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和深化。早在2001年,分行工会就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关于中心支行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支行职工大会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2002年,分行系统从机关到县(市)支行,全部建立了职代(大)会制度,并定期召开。2004年,××*分行党委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南银党〔2004〕45号),强调把加强民主管理、落实职代会制度作为各级党委的重要工作和各级工会的主要任务,逐渐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总体负责,工会组织实施,职工积极参与,各方齐抓共管”的民主管理工作格局。2008年,分行工会又对有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使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了强化制度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分行工会还把落实职工

  代表大会制度纳入每年对辖内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大大促进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二、活跃形式,畅通渠道,不断扩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首先,坚持职代(大)会基本制度。多年来,××*分行辖区各单位严格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开好职代(大)会。分行机关、营管部、各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坚持每年召开1至2次职代(大)会,单位领导向职代(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工会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听取旧提案落实办理情况和新提案形成情况,研究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干部竞聘晋升、财务开支、基本建设(包括维修)、职工福利等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等,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调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其次,召开专题职代会。近年来,各单位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除坚持必要的工作报告、提案审议等传统职代会内容外,还召开了各种专题职代会,研究诸如单位全年工作规划,总结全年工作,讨论有关职工重大利益,研究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等专题内容,使职代会的内容和形式更加灵活和务实,效果更加明显和直接,广大职工的参政议政的热情更加高涨和理性。

  另外,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各单位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断创新思维,采取有效形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职能作用,不断扩大职代会的内涵与外延,尝试民主管理常态化。如:让职工代表旁听“三会”(党委会、行办会和行务会),实施群众听政,落实知情权;有的单位还尝试实行职工代表质询制度,职工对行里发生的重大事项不明白,职工代表可以质询,实现职工代表与需要质询的领导和部门现场互动,直接对话,直至把事情弄清楚,向群众说明白,开展了职工代表对重点工作视察。每年定期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视察查看,了解整体工作进展情况,督促重点重抓,促进工作抓落实;职工代表参与日常工作管理。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参与干部任用,重大项目的计划投票表决、参与集中采购、考评、工作检查,组织相关职工代表对经费使用、项目

  招投标等进行监督等。这些措施,克服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没有事干的现象,真正实现了民主管理的常态化。

  三、注重素质建设,加强研究探讨,努力提高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和水平

  职工代表大会能否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关键要看职工代表是否具备

  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是否不断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的理论。多年来,××*分行一直重视加强职工代表素质工程建设,加强民主管理理论的研究与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强职工代表素质建设。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代表。把政治思想觉悟好、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强,能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关心集体、遵守纪

  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的人选为职工代表。二是加强职工代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职工参政议政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治理论、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使他们熟练掌握政治理论和《工会法》等法律常识,掌握当好职工代表所必须具备的理论、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方法、手段。三是指导职工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学会科学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保证议案、意见和建议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完整性。引导职工代表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特点和个人工作实际,紧紧抓住本辖区(本单位)经济建设、窗口指导、金融服务、内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探讨,努力提高议案、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四是强化对职工代表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对职工代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职工代表档案,系统记载职工代表参政议政成果。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探索试行职工代表向选出单位职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述职报告制度,接受选出单位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严把提案质量关。提案工作是基层央行职代会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职工代表依法履行职能的一种最主要形式。一是认真做好提案的审理工作。研究出台了职工代表提案管理办法,对职代会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交办、答复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同时在具体提案的办理方法上,因事而异,对症下药,开展了上门办案、联合办案、邀请办案、测评办案等办案方法的探索和研究,初步形成了公开透明、分类处理的提案办理方法。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各项提案进行分类,专题研究商讨,力争答复到位,确保职工代表满意。二是重视提案落实办理工作。采取党委向办案部门集体交办、提案组跟踪督办,承办部门审核把关办理结果的方式,有效地保证了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着落。同时,建立提案评选奖励制度,对改进基层央行工作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提案,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调动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加强理论研究,探索新时期人民银行民主管理的地位与作用,摸索在人民银行这个特定的环境内职工参政议政作用的体现形式,创新职代(大)会内容和形式。人民银行××*分行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载体和平台,加强对人民银行民主管理的研究和探讨:召开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总结民主管理的典型经验,引导民主管理活动健康开展;召开央行民主管理理论研讨会,探索新时期人民银行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辟央行民主管理专栏,开展民主管理研讨与争鸣。近年来,涌现出一批关于民主管理的典型经验和加强民主管理的理论文章,有效指导了民主管理建设工作,××*分行及辖区工会的课题组撰写的《关于基层央行民主管理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等多篇理论文章被省部级以上报刊刊登。■

  第三篇:全国金融系统创争交流讲话

  在全国金融系统

  “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

  活动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

  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王敬东

  同志们: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关怀、指导下,中国金融工会顺利地召开了全国金融系统“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的显著特点是准备充分、规格较高、经验丰富。与会人员通

  过认真学习领会中华全国总工会黄彦蓉副主席、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何界生主席的讲话精神,对开展“创争”活动的真谛、指导思想、现实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如何深入持久地推动“创争”活动的开展,对如何建立“创争”活动的长效机制,如何建立科学的学习培训、考核、激励、人才脱颖而出机制有了进一步的共识,对如何建立和加强“创争”活动的领导机制,使“创争”活动健康持久地发展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对开展“创争”活动的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方向、增强了信心。应该说,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根据全国总工会等十部委的指示和中国金融工会的要求,为把“创争”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更好地促进金融系统各机构、各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协调发展,不断提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为金融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创新服务。为此,我们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克服在“创争”活动中存在的误区

  要把我们每个单位都建成学习型组织,把我们的干部职工培养成“知识型”、“自主型”、“创新型”、“专家型”的人才,前提是要用正确的思想统一大家对“创争”活动的认识,特别是要克服和清除对开展“创争”活动的种种误区,切实把握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真谛。

  (一)对“创争”活动认识的几个误区

  1、把“创争”活动这一提升每个单位、企业和干部职工综合素质的系统工程同开展一般性的活动等同起来。认为开展不开展无所谓,有的同志甚至有逆反心理,认为活动太多了,都是形式主义,搞花架子,不高度重视,不下力气抓这项工作。有的单位至今没有把开展“创争”活动列入工作议程。

  2、认为“创建学习型组织”主要是解决人们的学习意识和学习方法问题。这种看法是肤浅的。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理论是当今世界最前沿的管理理论。其根本点是通过创建学习型组织,用新的认识论,指导、整合、创新管理方法,从而使每个单位、企业和干部职工都得到全面发展,迅速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协调发展的能力。

  3、认为“创建学习型组织”是工会组织开展的一项工作,只要工会抓就行了。这种观点是十分片面的。学习型组织理论是在知识时代应运而生的一种管理理论,他的领导者既不是人事部门,也不是宣传教育部门,更不是工会组织,而应该是最高管理层。结合国内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的经验,我们应该明确一点: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行政一把手负全责,党政各部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按照十部委的要求,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组织协调工作,履行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4、认为“创建学习型组织”,就是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抓技术培训,抓岗位练兵,抓新知识的补充。这种认识也是有很大局限性的。我们认为这些内容都是创建学习型组织不可忽视的方面,但决不是创建学习型组织理论的真谛。

  (二)创建学习型组织理论的真谛

  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真谛之一是提升单位、企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力。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具有很强的学习力,完全取决于其是否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坚强的意志和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大量的实践经验。最新的管理理论告诉我们:企业的竞争最终是学习力的竞争,而不是通常讲的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概念是动态的,人才竞争的背后隐藏着学习力的竞争。

  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真谛之二是使组织的每个成员在组织中“逐渐在心灵上潜移默化,而活出了生命的意义。”强调组织成员在工作中能体会到生命的意义,这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组织中的全面确立和具体体现。一个组织只有让全体成员体会到生命的意义,把所有的潜能都充分发挥出来,这样的组织才有活力。创建学习型组织理论强调,必须充分让每个成员体现其生命价值(即自我超越)。企业在考虑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发展,以便有效地满足人的全面需求。特别是股改后的企业,如果不能有效地保障、维护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那么股东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也不太可能实现。一切改革,都不能忘记“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要谋求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互动多赢。

  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真谛之三是不断创新。只有使创新成为每个单位、企业的主旋律,才可能不断获得成功。只有把学习转化为创造力,才称得上学习型组织。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积累通过学习;创新的起点,在于学习;环境的适应,依赖学习;应变的能力依靠学习。因此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必须坚持“团队学习”、“全程学习”、“天天学习”、“终身学习”,必须使工作和学习一体化。

  二、要建立“创争”活动的长效机制

  这应该包括领导机制、学习培训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监督机制等等。通过这些长效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单位、企业和干部职工形成共同愿景。要利用一切手段,宣传教育干部职工(教育者要先受教育,教育是党政工团的共同职责),特别是运用典型引路这个好方法,把单位、企业的愿景规划,企业精神变成干部职工的共同愿景、工作坐标,从而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产生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

  要把“创争”活动同文明创建、创先争优、青年文明号、职工之家评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搞单打一。要把“创争”活动同维权机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工作、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开发干部职工的智力和潜力,使团队学习成为企业和个人全面发展、不断实现自我超越的不竭动力和源泉。

  创建学习型组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同时,“创争”活动也是我们全面体现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全面提升单位、企业和干部职工素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系统工程。因此,要不断学习、掌握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理论,绝不能只抓表象、不抓实质;只捡芝麻,不抱西瓜。更不能简单模仿、搞形式主义。各级工会组织首先要把自己建设成学习型工会,工会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部委和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引导干部职工弄清什么是真正的学习型组织,从而在党委的领导下,更好地与有关部门一起真正形成合力,共同把“创争”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为真正实现单位和职工互利多赢、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要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要将黄彦蓉副主席和何界生主席的讲话向党委汇报,并将有关文件分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创争”活动领导小组的每个同志,取得他们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建议召开“创争”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学习领会会议精神,查找本单位在开展“创争”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

  (三)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领会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动员大家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到“创争”活动中来。

  (四)要利用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创争”活动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现实意义,特别要注意宣传典型经验的精神实质,不断推动“创争”活动的深入开展。

  同志们,这次会议之所以能取得比较满意的成果,得益于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得益于辽宁省、鞍山市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也得益于各金融机构党委和与会同志的重视、支持和密切配合。同时,也得益于中华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和鞍山营业部全体职工对我们这次会议的周密策划和精心优质的服务。最后,请允许我代表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向各方面的领导、与会代表、参与服务的同志们以及新闻界的朋友们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XJ第四篇:金融系统工作总结

  金融系统工作总结

  时间稍纵即逝,在七月份,由于是第一个月来上班,要注册执业证书,所以一个月下来,没有执业证书,所以没能很好的开展业务。但自己并没有因此而没去开展。这个月基本都是在自己的亲戚朋友之间跑,告诉他们我现在在华泰上班,让他们了解华泰现在能够开展的业务。另外就是在柜台实习了一些时间,充分的了解基础业务的办理流程。为以后业务的开展打下更好的基础。

  八月份的时候由于执业证书已经注册好,可以开展业务。于是就在亲戚朋友之间先开展。另外还去了兴业银行做电话销售,对于电话

  销售,有没有成果其实是另外的,但是每一次都会自己去调整自己的心态,从一个很浮躁的自己,慢慢的变得比较踏实。我觉得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该月的努力下,也成功的开了两个客户,那种喜悦的确难以形容。

  周末的时候就会在家里看书,因为九月底要考基金考试。所以为了能够一次通过,都比较花时间在复习上。去争取能够和别人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因为我认为,能够面对面交流才是最好的机会,只要人家肯坐下来和你交流,才有和别人促成合作的机会。而且在九月份,开始在摸索适合自己的方法,在找一些比较好的渠道去发展自己的业务。

  虽然三个月下来,只开了三个客户,但是我觉得整体上来说,还是要找到属于自己最好的方式,找到一个正确的渠道去开展业务。而且最重要的还是要熟悉公司的业务,特别是创新业务。只有足够专业,能够一一去解答客户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得到客户的信任。得到了客户的信任,才能更好的促成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只有足够专业,有比别人更好的服务。便能更好的去开展业务,更好的发展更多的客户。

  在证券业的寒冬进入这个行业,虽然生存的压力很大,竞争也很大,但是我相信,坚持过去了,就会是明天。

  第五篇:金融系统自我鉴定

  金融系统自我鉴定

  能掌握并熟练运用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学、中央银行、保险学、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西方金融理论、金融市场学、金融营销学业、银行会计、商业银行、西方经济学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掌握了计算机初级,中级知识,能熟练运用WINDOWS操作系统

  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计算机系准毕业生,金融系统自我鉴定。大学的四年,给我奠定了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良好的组织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务实的工作作风还有良好的为人处世能力。

  通过大学四年专业课的学习,能掌握并熟练运用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学、中央银行、保险学、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西方金融理论、金融市场学、金融营销学业、银行会计、商业银行、西方经济学等专

  业知识和技能,并掌握了计算机初级,中级知识,能熟练运用WINDOWS操作系统,熟练掌握internet,能用WpS、MicrosoftWord等进行文档编辑及操作,并能运用photoshop等工具软件进行图像设计,掌握了MicrosoftVisualFoxpro数据库的制作。

  曾担任院学生会成员、副班长等职,现任计算机系团总支组织部部长。多次组织系部、班级联欢会、春游等活动,受到老师、同学们的一致好评。思想修养上,我品质优秀,思想进步,笃守诚、信、礼、智的做人原则。

  对即将毕业的我来说,虽然缺少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虽然缺少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些我将在以后的实践工作和学习之中不断提高!我深信机遇定会垂青有准备的人,我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时刻准备着!金融行业实习自我鉴定

  本文由自我鉴定网提供参考!一个金融专业大学生的实习自我鉴定和金融实习自我鉴定范文样本,供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朋友们参考,自我鉴定《金融系统自我鉴定》。在农业银行实习这段时间里,使我受益匪浅,专业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得到了很好结合.通过这次的实习,除了让我对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有了一定了解,能进行基本操作外,我觉得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收获也是挺大的.作为一名一直生活在单纯的大学校园的我,这次的毕业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前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奠定了基础.首先,我觉得学校和单位很大的一个不同点就是进入社会以后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在工作岗位上,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必须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要对自己办理的业务负责.如果没有完成当天应该完成的工作,那职员就必须得加班;如果是不小心弄错了钱款,而又无法追回的话,那就必须由经办人自己负责赔偿.自我鉴定网

  其次,我觉得工作后每个人都必须要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正所谓做一行就要懂一行的行规.在这一点上我从实习单位同事那里深有体会.比如,有的业务办理需要身份证件,虽然客户可能是自己认识的人,他们也会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而当对方有所微词时,他

  们也总是耐心的去解释为什么必须得这么做.在银行职员的工作态度问题尤为重要,比如:在对待客户的态度,首先是要用敬语,如“您好,请签字,请慢走”;其次与客户传递资料时必须起立并且双手接送,最后对于客户的一些问题和咨询必须要耐心的解答.这使我认识到在真正的工作当中要求的是我们严谨和细致的工作态度,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有所发展.最后,我觉得到了实际工作中以后,学历虽然很重要,但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交际能力更为重要.任何工作,做得时间久了是谁都会做的,在实际工作中动手能力更重要.实习过程里使我深深体会到,如果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使我们具备较强的处理基本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实习的真正目的。

篇七: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代表?会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来到,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职?代表?会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职?代表?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职?代表?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依法?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有效提?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在?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和健全职?代表?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会组织和职?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决策、监督?政领导、维护职?合法权益等??的权?和作?。  第三条

  职?代表?会是企业实?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使职权。  ??会委员会是职?代表?会的?作机构,负责职?代表?会的?常?作。  第四条

  职?代表?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党和国家的?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职权。  第五条

  职?代表?会应当积极?持总经理执?和实施?部的决定和?使总经理对?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产经营和?作任务。  第六条

  员?代表?会实?民主集中制。  第?章

  职权  第七条

  职?代表?会?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发展和?产经营重?决策?案的报告,听取?业务招待费使?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资分配?案,安全?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问题;

  3、讨论决定?福利费的使??案及重?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级领导成员及其他?层管理?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条

  职?代表?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均可以当选为职?代表。  第?条

  职?代表的产?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提名并进?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会批准。

  2、?级领导、?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代表按分?(部室)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名。

    第??条

  职?代表?数占全?职?总?数的7%,职?代表中应有??、技术?员、管理?员、领导?部和其他??的员?,其中??代表占职?代表总数的25%左右,?职?和青年职?应占?定?例。  第??条

  职?代表实?常任制,每三年改选?次,可连选连任,职?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过半数通过,并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职?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的规章制度。

  2、关?企业?产经营管理,熟悉?产业务?作,积极完成?产(?作)任务。

  3、?作责任?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四条

  职?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表?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表?会及其?作机构,对企业执?职?代表?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政领导?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表?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产(?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代表?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职?代表的义务

  1、努?学习党和国家的?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政治觉悟、技术?平和参政议政的能?。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职?代表?会决议,做好职?代表?会交给的各项?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  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代表?会每3年为?届,每半年召开?次职?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以上职?代表出席,职?代表?会进?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代表?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技术?员、管理?员和企业领导?部,其中,??、技术?员、管理?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代表?会,领导?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会的议程及提交?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条

  职?代表?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经职?代表?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九条

  职?代表?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促进技术进步,提?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活等??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条

  职?代表?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会委员会召集职?代表组

  长或专门?组负责?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代表?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或其他有关?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条

  职代表?会下设三个专门?组:提案审查?组、?产经营管理检查?组、?活福利检查?组。专门?组对职?代表?会负责,根据职?代表?会的授权,完成职?代表?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提案审查?组(设5?,正副组长各1?)的任务是:

  1、职?代表?会召开之前,征集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代表?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经职?代表?会会议通过?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组要定期进?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代表?会报告。

  (?)?产经营检查?组(设5?,正副组长各1?)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产?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代表?会决议,并负责向职?代表?会报告。

  2、审议?政提交职?代表?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产措施,搞好?明?产,及时反映职?对?产经营??的意见和建议。

  (三)?活福利检查?组(设5?,正副组长各1?)的任务是:

  1、审议?政提交职?代表?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代表?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明?产?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的使?,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代表?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对?活福利?作??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时?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作。  专门?组进?活动需要占??产(?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条

  职?代表?会各专门?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四条

  分?(部室)的民主管理?作,由分??会委员会主持,以职?代表组对本分?(部室)权限范围内?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分??长?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分?经济责任制、?级分配?案等?系列关系到职?切?利益的重要事项;

  3、?泛征集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综合、整理、上交?提案组,向职?贯彻会议精神和?会决议。

  4、监督评议分?领导?部(每年?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会组长和职?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常民主管理?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件执?。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会。  第???条

  本条例经…….职?代表?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起实?。

篇八:全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研究所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法律,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支持研究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

  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研究所领导关于研究所年度工作情况、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1/6(二)审议研究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考核奖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上级部门和研究所统一安排,民主评议研究所各级领导干部;

  (四)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研究所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研究所长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与我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研究所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为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2/6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离退休、代表撤免或其他原因造成职工代表空缺时,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新补选代表资格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研究所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研究所规章制度,提升综合素养,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研究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研究所反映;

  (三)参加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3/6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研究所长、研究所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研究所经营管理及职工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4/6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主要工作是:

  (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5/6(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组织职工代表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研究所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五)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领导评议、相关事项讨论等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所工会负责解释。京外分所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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