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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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2022-07-14 11:55: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草案)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城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孝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按最近的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点开始测量。

 第五条 本规划将行政管辖区域划分为城区和非城区,城区是指:316 复线以北(环水河大桥至南大互通桥段),长兴三路以南(澴水至 107 京港线段),107 复线、京港线以西

 (南大互通桥至长兴三路段),澴水以东(环水河大桥至长兴三路段);其他区域均为非城区。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区范围: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 20 米。

 (二)非城区范围: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 30 米。

 (三)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 50 米。

 (四)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车站、码头候车(汽车、火车、船、飞机)厅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 个。

 (五)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小区、高等院校、军队大院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 100 米,且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 4 个。

 (六)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旅游景区、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度假村等消费旅游场所内部(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示区),以出租柜台、摊位方式经营的,场所内部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 3 个,且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 100 米;以其他方式经营的,场所

 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 1 个。

 (七)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酒店、农家乐、茶楼(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消费娱乐场所内部(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示区),场所内部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 1 个。

 (八)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大型建设工地,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内部,区域内部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 2 个,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 20 米,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得长于工期。

 (九)对于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相对封闭的特殊区域内部,且确有卷烟消费需求的,可在其内部设立 1 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 30 米内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含初中、高中、技校)等。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具体间距测量方法参照本规划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 3 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于以下情形,除本规划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可视实际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条件(适当放宽后,间距最少不得小于 10 米,数量最多只能增加 2 个),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待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项目的。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规

 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以下情形外,均 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一)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众有权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中,如遇本规划未涉及到的或与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孝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 2021 年 月 日起实施,孝南区烟草专卖局 2015 年发布实施的《孝南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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