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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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实施办法

2022-07-03 13:15: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X XX 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 省财政厅,XX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XX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关于印发《XX 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XX〕X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区财政配套,委托 XX 市 XX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管理,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

 第三条

 申请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我区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的,续贷过桥资金向其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四条

 资金来源。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规模900 万元,其中省财政 300 万元,区财政按照 1:2 比例配套600 万元。

 第五条

 XX 在合作银行开设续贷过桥资金专户。合作

 银行根据存入的续贷过桥资金金额,承诺一年内提供 12 倍以上的续贷额度。

 第六条

 申请续贷支持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地原则。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地须在我区。

 (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贷政策。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续贷过桥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临时应急,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和其他用途;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5 天,确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 30 天。为确保资金安全,只有银行承诺为企业足额续贷后,才能动用该资金。

 第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滚动使用、注意安全、专款专用”的原则,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周转金累计发生额/周转金数额)应达到 12 次以上。

 第九条

 为保障续贷过桥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需要由金融机构与 XX 签订《续贷过桥资金共同监管协议》,明确责任,金融机构对续贷过桥资金运行过程的安全负责,确保续贷过桥资金安全收回,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非一级法人金融机构签署《续贷过桥资金共同监管协议》,需报上

 级银行同意或授权。

 第十条

 区经贸局牵头摸排区内意向企业,梳理后建立安巢经开区续贷过桥资金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推荐给 XX。区财政局负责对续贷过桥资金运作等进行指导,XX 须与区诚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须在贷款到期 20 个工作日前向XX 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由企业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向 XX 出具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以所有资产对续贷过桥资金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XX 应在次日给予申请企业答复,同时合理调度使用续贷过桥资金,提高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效率,尽量满足更多企业的需求,如续贷过桥资金不足,按企业申请先后顺序安排。

 XX 受理企业申请后,对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时与贷款银行对接,了解申请企业的账户安全及贷款银行设计的续贷过桥资金封闭管理运行方案,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与申请企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后放款。

 第十二条

 XX 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明确责任,共同确保续贷过桥资金高效安全运行。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对账单、资金使用台帐等相关资料。合作银行发生违约不按期归还续贷过桥资金时,应暂停或终止新业务合作,并进行催收。

 第十三条

 XX 应对续贷过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继续提供小微企业当年使用续贷过桥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由 XX 与安巢经开区按 8︰2 比例分担风险责任。每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与过桥资金利息做为工作经费,全额奖励 XX;若出现代偿损失,开发区承担的 20%部分由区财政局向主任办公会报告逾期贷款情况和需代偿金额,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区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并由 XX 会同诚信公司共同组成追偿小组进行债务依法追偿。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费用后,按8︰2 比例分配。

 XX 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并督促相关银行尽快办理续贷,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合作银行应将续贷款项直接转回续贷过桥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需待过桥资金的小微企业,要做到诚实守信,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续贷桥资金的企业,将取消各类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及再次申请续贷过桥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承贷银行自身原因未能有效履行相关监管义务,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将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政府各项扶持政策资格,区财政及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

 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停止与该银行的续贷过桥资金合作。如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证明造成续贷过桥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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