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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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22-06-21 18:35: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法 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 讨论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学校综合优势,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促进学科交叉与创新基地建设,加快优秀科技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培养,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特设立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

 第二条 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资助基础和应用基础创新性研究,以增强学校科技储备和发展后劲,提高学校科技项目的对外竞争力,培育新的科技生长点,促进学校科技发展。

 二

 资助范围及原则

 第三条 围绕学校科技发展目标,创新基金面向全校理科各院、系、所和重点实验室,用以资助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创新性研究项目,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龄原则上应在五十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至五十五岁。

 2、 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立足校内科技优势和特色,瞄准国家目标,以及

 开拓新兴科技领域的创新性研究。

 3、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4、 跨学科或跨院系之间就学科交叉、学科前沿问题提出的创新性研究项目,有望成为我校新的学科生长点,形成新的优势与特色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四条 创新基金作为项目起步的引导性经费,资助符合国家科技计划指南,并有可能申请到国家科技计划的预研项目。

 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1、 可能申请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

 2、 可能申请到重大国防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

 3、 可能申请到科技攻关、工业性试验、产学研合作的前期研究。

 4、 可能申请到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研究。

 5、 已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863”计划)指南,具有广阔应用背景和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前景、并可能争取到“863”计划支持的新技术开发项目。

 第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分面上和重点两个层次。

 1、 面上项目是创新基金资助的主体。鼓励具有新思想、新方

 法和可能产生新成果的创新性研究,可自由申请。面上项目资助额度为 2-5 万元。

 2、 重点项目是瞄准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关键技术以及学科领域的新生长点。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的创新性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 10-15 万元。

 第六条 创新基金采取全拨款资助形式。其研究周期为 1-2 年。

 三

 申请及评审

 第七条 创新基金申请由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第八条 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所在院系审查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统一报送科技处。

 第九条 科技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将由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有评议分析能力、办事公正的科技工作者来担任。

 第十条 创新基金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把关,其评审按照科技处初审、专家综合评议、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对以下情况将取消复评资格:

 1、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 2、 申请者具有一项在研的校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3、 未按照预期目标完成项目。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负责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宜。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处根据校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资助的项目及资助总金额,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发文,通知受资助对象及所在单位。

 四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创新基金项目批准通知后十五天内,应按通知书要求(资助金额、研究起止年限),认真填写《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科技处。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

 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因出国或其他原因,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的须到科技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终止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经科技处同意并退还剩余经费;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终止研究,以及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须退还全部经费,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和所在院系偿还。(属不可抗拒特殊原因的,退回余款)。

 第十八条 获准资助项目应在当年 12 月底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次年12 月底前提交项目结题报告、财务决算表及相关材料,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已发表论文等。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第二年的经费。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并附上财务决算表以及相关材料,由科技处进行验收。对项目完成质量好的项目负责人,其新项目申请给予优先资助。对项目完成好的院系,其项目申报名额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项目的验收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核,一方面,考核是否完成项目所规定的成果;另一方面,项目完成中或完成后是否争取到国家科技项目的资助。考核主要以第二方面为主。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完成质量好的项目负责人,其新项目申请给予优先资助;对项目完成好的院系,其项目申报名额给予倾斜;对于项目未完成或完成不好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

 五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资助经费按核定计划下拨,由财务处统一监管,不提酬金和管理费用,并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金资助经费不计入各院系科技经费收入。

 第二十四条 获准的科研经费,拨到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限于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项目负责人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支出范围包括小额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科研业务费等,基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作土建费、工资及附加费、奖金和福利费、不得用于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等国际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南开大学所有。

 六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每年年底编印《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年报》,作为评价创新基金资助成效和各院系项目完成情

 况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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