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管理制度-43: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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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管理制度-43: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022-06-19 12:45: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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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证明是指与患者住院诊疗、保险报销、工伤认定、司法鉴定等相关的医学类证明。

  2

 职能科室对常见医学证明的管理范围 2.1

 医务科:负责住院患者的诊断证明书、保外就医诊断证明、医院等级证明、残疾工伤鉴定表、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的办理; 2.2

 医保办:负责医疗保险转诊单、医保定点医院审批单等的办理; 2.3

 门诊部:负责患者的门诊病历复印件、门诊患者的诊断证明书、麻醉卡的办理。

 3

 职能科室审核流程 3.1

 核对病历与诊断证明书是否相符; 3.2

 在日期上加盖职能科室公章; 3.3

 在《诊断证明书记录本》上登记; 3.4

 对于《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推断书》,需审核内容是否完整,加盖威海市立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

 4

 医师开具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

 4.1

 医师开具诊断证明要求:书写认真,内容完整,诊断规范,客观真实。诊断证明需与病历记录内容相符合,不得出现“因某原因导致某疾病”的结论性语言,并需注明开具证明的用途。

 4.2

 医师开具诊断证明的范围:医师要根据病情需要,开具与本专业相关的诊断或病假证明,超出本专业范围的证明无效。

 4.3

 各级医师开具病假证明的权限:按照聘任职称级别,住院医师为 3 天,主治医师为 7 天,副主任医师以上为半月。实习、进修医师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4.4

 以下情形需要科室主任签字:

 a

 特殊病例休假超过半月的诊断证明、陪护证明; b

 由经治医师查明情况并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的过期病假证明。

 4.5

 姓名、年龄、性别等个人信息需要更改的,需要医务科科长审核:

 a

 如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误的,由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核对并更改。

 b

 如因患者原因造成错误的,由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明及情况说明书,由主治医师开具证明。

 c

 经医务科科长审核后盖章。

 4.6

 禁止开具医学证明的情形:

 a

 调换工种、休学等证明; b

 超权限证明、虚假证明、人情证明等; c

 预期住院时间、住院费用证明。

 4.7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

 a

 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项目应完整、全面,避免缺项。并重点核对上下两联证明书是否为同一号码; b

 对于不是在我院确诊并死亡的患者,由急诊医师审查家属携带的盖居委会、社区公章的介绍信并存档,为其开具《死亡医学推断书》,其他临床科室医师禁止开具;

 c

 对于在我院死亡的患者,医师为其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d

 医师不得开具虚假《死亡医学证明书》。

 4.8

 凡因未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及引起纠纷者,由医师负责解释与承担后果,并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获经批准 院长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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