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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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协议

2022-06-19 10:10: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对参建方的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项目建设中安全无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建设合同中的安全控制目标。现甲乙双方就响水县文化艺术中心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安全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 安全管理目标

 死亡、重伤、火灾事故为零,疫情防控、职业病发生率为零,扬尘控制、消防、安全生产达标合格率为 100%。

 二、 安全管理工作

 1、为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单位监督检查总包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总包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遇有危险紧急情况可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2、凡在本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协议。

 3、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4、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本工程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合同约定驻场履职,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项目经理部必须按有关规定配置足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专业施工班组应配置兼职的安全协管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7、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8、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9、总承包单位依法予以分包,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总包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0、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域,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有效。

 1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疫情防控制度,设立专职疫情防控专员,负责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建设工作秩序。准确掌握班组在岗人员体征状况。严格执行每日体检工作,如发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立即报告,并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食堂应符合卫生防疫及安全距离要求。

 12、乙方项目经理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13、乙方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作出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14、项目经理部应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制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15、项目经理部应服从本工程甲方、项目管理、监理部等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以上三方中一方或多方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16、项目经理部、专业施工班组必须坚持使各级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17、公司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专管员)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18、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要求。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专管员)组织实施。

 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由各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实施。

 1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0、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时,必须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

 21、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22、各级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23、项目部应每天上报安全信息日报,应对项目经理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报告。严禁雇佣未成年人及六十周岁以上劳务人员,确保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2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项目经理部、凡项目经理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25、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汇总并存档。

 26、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格防范措施,按规定要求配备救援器材,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国家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现场保护。

 三、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按安全违约处理。

 1 对完全未履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项目管理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另处 500 元处罚。

 2、对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制度的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对完全未履行制度的相关责任人除通报批评外另给予 500 元的处罚。

 3、对分配到项目的新员工,上岗前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 元/人处罚;对新开工、节后复工、停工复工等,开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直接上岗的项目,处以 100 元/人处罚。

 4、违反安全费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责任人,第一、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处 100 元/条处罚。

 5、项目部在安全信息日报上报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部处以处罚,但最高处罚不超过 5000 元:

 (1)缺、漏报信息日报,500 元/日处罚; (2)信息日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处罚 100 元/处; (3)信息日报故意造假的,500 元/次; (4)信息日报未按规范要求填写的,处罚 100 元/处;

 6、发生安全事故当日信息日报中未报的,一般以下安全事故对项目处1000 元处罚,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处 2000 元处罚。

 7、列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无方案施工现象的项目,给予项目部 10000 元/处处罚;有方案未按规定审批就施工的项目给予 10000 元/处处罚;批准后未按方案、或擅自改变方案施工的,给予 10000 元/处处罚。

 8、方案实施前未履行交底、或交底不到位的,给予项目技术负责人 500元/次的处罚;方案实施过程中未指定专人现场监护施工的,以及方案实施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对项目经理 500 元/次处罚。

 9、特种设备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对项目部处以 10000 元处罚。

 10、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对项目部处以 500 元/人处罚。

 11、施工项目现场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可直接处罚:

 (1)现场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等,对责任人处罚 200 元/人/次。

 (2)存在安全生产强制规定的作业,处 1000 元/项处罚。

 (3)分包单位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1000 元/个处罚。

 12、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下达限期整改书,到期未整改的,处 500 元/项的处罚。

 13、施工项目发生轻伤事故及 5 万元以下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罚:

 (1)项目部处罚 2000 元; (2)责任人处罚 500 元。

 14、施工项目发生重伤事故,以及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及以上的机械设备事故,对项目经理部处罚 10000 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项目部对疫情防控管理:对现行疫情重点区域施工人员到施工现场,未进行核酸检测,发生确诊病例处罚 10000 元/例,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处罚 50000 元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6、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火

 灾轻微的处罚 2000 元,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20000 元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7、施工项目发生较大事故,除执行政府处罚外,对项目经理部处罚20000 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施工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除执行政府处罚外,对项目经理部处罚 20000 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执行

 1、日常检查处罚执行:项目监理部检查并出具处罚建议,由甲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其处罚后,乙方将处罚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向甲方公司财务部缴纳,或从当期款中扣除。

 2、违约金缴纳后,根据情况进行是否返还给乙方。由甲方现场人员应根据乙方工作表现作出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额度。

 3、当发生重大事故时,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场,配合相关方面的调查,不得离开。

 现场代表人(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2020 年 7 月 31 日

  2020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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