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尊严的生活:理论内涵与实现路径
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有尊严的生活:理论内涵与实现路径

2022-05-24 15:00: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实现“人民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必须明确尊严的内涵及其具体体现。事物的边界和本性就是事物自身的“尊严”,人的尊严就是人的基因所决定的人权和自由,主要表现在抽象的人格及具体的意志两个方面。人的意志通过自身占有的财物以及保护财物的公共权力得到具体的体现,它在人对道德的持守与伦理的遵循中得到更高的体现。有尊严的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就是尊重普遍的人格并对维护具体的意志,必须把人当做目的,并保持人的意志和社会财富及公共权力的一致性。把体现为人民的意志的法制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同一性的现实力量,这是克服当代人格尊严的种种否定性因素、实现有尊严的生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尊严;人格;意志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0-0048-05

楊家友(1975—),男,东南大学人文学院伦理学博士后,武汉纺织大学传媒学院美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伦理美学。(湖北武汉 430073)

本文系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课题“伦理美学研究”(项目编号:0902083C)和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当代美育功能有限性的原因探究”(项目编号:2010B446)的阶段性成果。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是近年来党和政府施政的一个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首先要正确理解诸如“什么是尊严”以及“尊严体现在哪里”,然后对症下药才有可能实现人民的“有尊严的生活”。但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学术界至今依然没有很好地解决,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1.尊严的起源及内涵的追问还存在想当然的方式;2.人的尊严、生命尊严、国家尊严、民族尊严还没有得到统一;与此相关联的是3.尊严的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还处于分离状态;4.尊严客观性、普遍性、至上性和平等性还没有逻辑地统一。[1](P63-67)就上述问题本文拟在此做一点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尊严的内涵

事物的存在都要遵循自身的规律,在自身规律的基础上生成、发展直至灭亡,在此过程中事物确定其自身的边界,在边界内事物能保持其自身的本性而不发生变异。这个边界同时也应该是该事物或外界确认该事物是其自身的认知标准。也就是说,事物按照自身的规律在其边界内生存与发展是其本性的应然与必然,任何外在事物或因素都不能、不应该也没有权利对之横加干涉或试图改变它,正确而合理地对待它的方式就是认识和尊重该事物的边界。苏格拉底在思想史上被公认为使哲学“从天上回到了人间”的转折性人物,其理论依据就是认为人只应该关心自身的事情,而不应该总把关注的目光放在“天上”或自然界,因为自然界是神创造的,充满了神的特殊旨意和目的,是神的智慧关注的对象,是人无法认识的,如果人坚持要去认识自然,这是一种狂妄自大的僭越,其结果是不仅不能认识自然,而且也不能认识自己。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内涵和目的就是划定与确证理性自身的界限和范围,从而为真正的科学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回到事情本身”,回到事物的本性与起源之处则成了当代现象学的最著名的口号。而事物的边界和本性就是事物自身的“尊严”,保守和维护自身的边界与本性就是维护自身的“尊严”,按照自身的边界和本性运行与发展就是保有自己的“尊严”,任何外在事物或因素强行侵占其边界或改变其本性就是对该事物的不尊重,冒犯了该事物的“尊严”。“尊严”是事物是其所是的规律,也是事物的本性与天赋权利,任何外物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进行歧视或侵犯,即使此事物从外物的视角或观点来看有着明显的缺点和不足,但“有缺点的东西而不同时克服其缺点,这个缺点对它来说就不是缺点。在我们看来动物是有缺点的,在它自己看来则否”[2](P20)。所以,世界动物权利组织指责欧洲和北美资本主义社会,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赋予非人类生物以尊严。而在何种程度上把“尊严”用于动物、植物甚至某些文物如艺术作品上,仍然是一个争论的问题。但这种争论倒是折射出“尊严”的适用范围和内涵,所谓“尊严”就是保有事物的边界则是独立自主的权利。

事物的“尊严”之所以要加上引号,是因为尊严在严格意义上是“为了强调人的特殊的价值地位,我们才使用‘人的尊严’”[3](P22),亦即尊严是与人的本性及其发展相关的意义上使用的特殊词汇,亦即由人按照其本性及其衍化与发展而来的生命、人格、国家、民族等内容,都存在着尊严的问题。那么,人拥有尊严的原因或根据是什么?据1997年11月11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第53/152号决议批准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类宣言》,在这个宣言的第1条中明确阐述说:“人类基因组意味着人类家庭所有成员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也意味着对其固有的尊严和多样性的承认。象征性地说,它是人类的遗产。”也就是说,作为人类进化的遗产的基因组是人类尊严的来源,基因虽然具有特色的多样性,但都是双螺旋的DNA统一,这是人类特有的基因组合,具有这样组合的基因决定着他是一个人,进而决定着具有这种基因的“每个人都有权使其尊严和权利受到尊重,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遗传特征。这种尊严要求不能把个人简单地归结为其遗传特征,并要求尊重其独一无二的特点和多样性”。(第2条)这种基因还决定着“任何人都不应因其遗传特征而受到歧视,因此类歧视的目的或作用均危及他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对其尊严的承认”。(第6条)可见,人的本性是由人的基因决定的,所谓人的尊严就是由人的基因所决定了的其所享有的独立自足的人权和自由。人的尊严,亦即人的独立自足的人权和自由,主要表现在抽象体现的人格以及具体表现的人的意志两个方面。

二、尊严的抽象表现——人的人格

人的尊严是由人的基因决定的,人的基因决定了他是一个人。因为他是一个人,所以他就有了人权,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他享有独立自主的人格,这是他的自尊和受他人尊重的根源与体现。虽然此时的人格是个抽象的东西,除了人格之外人的其他东西都还只是可能性的存在,但由于“人既是高贵的东西同时又是完全低微的东西。他包含着无限的东西和完全有限的东西的统一、一定界限和完全无界限的统一”[2](P46)。因此,对人的抽象人格的尊重与信任构成了人的尊严的一部分,这在现代社会中特别重要。社会学家已经指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那些对我们来说几乎完全是陌生的人打交道,尤其是在现代的城市环境中,我们不断地与这些人进行不同程度的互动,而这种互动所采取的都是转瞬即逝的交往方式。现代生活之所以成为可能,关键的一个条件就是,在互为陌生的人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最起码的相互信任和最低度的相互尊重。正是这种最低度的相互信任与尊重,给予和维护了现代人的“本体性安全”,这种信任和尊重就是建立在我们相互之间的抽象人格的信任与尊重之上。当我们从市场上购买食物,回家后大都是放心地进行消费,是因为我们相信商贩不会故意放进毒药;我们生病时去医院看病,拿回药后也是毫不怀疑地使用,因为我们相信医生不会有意置我们于死地。为什么我们这么信任他们?因为我们信任和尊重他们的人格。人格的“格”本义指书法练字的“格子”,是为了初学写字的人把字体按比例和谐美观地分布于格子中,以避免毫无章法的涂鸦,由此引申为限制、局限或标准。“人格”中的“格”,“格”的不再是字体或字形,而是“人”,即“人格”中的“人”被限制、局限为按照人的本性去行动和发展而只能做人的事情。从字面的理解上看,“人格”中的“格”的本意是对“人”的限制,但实际上是对人性标准的高扬,它决定了人格中的人必须始终持守“人”的本性或信念并始终向着抽象的普遍本质的人回归。这正是道德的真谛和动力,它克服内部任性、冲动乃至情欲,在个人的有限性中知道自己的无限性、普遍性与自由性。“人格”的内涵使人成为无限的普遍性的人,这进而变成人的一种权利、一种动力乃至道德命令:“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2](P46)这是对人格尊严的最深刻、最全面的论述,成为一个人是人的权利,是人的尊严的直接体现,是人的自尊并尊敬他人的直接原因,在人格面前人与人之间是无差别的平等关系,因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2](P46)。

虽然人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其自身却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那就是人格的抽象性。人格的缺陷在于它是人的抽象的形式,而人格作为一种权利,它的基础也是抽象的,抽象的东西只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这就导致了“人这种赤裸裸的抽象,在称谓上已经有些可鄙。人实质上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的生物一般说来都是主体。所以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作为这样一个人,我知道自己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因为在我的面前除了纯人格以外什么都不存在”[2](P46)。因为人是意识到主体性的主体,人格因为其抽象性使人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的内容,也就难以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但“人的高贵處就在于能保持这种矛盾,而这种矛盾是任何自然东西在自身中所没有的,也不是它所能忍受的”[2](P46)。人虽然承认自己人格的抽象性,但作为一个人,他知道自己在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人格中抽象出来的,把自己的无限性与普遍性在“成为一个人”特定过程中显现出来,这种显现就是人格尊严由抽象走向具体,这就是人的意志自由及其实现的各种具体形式。萨特把这种克服自己人格尊严的抽象性,走向真正的人的自由的意识称之为“焦虑”:“正是在焦虑中人获得了对他的自由的意识,如果人们愿意的话,还可以说焦虑是自由这存在着的意识的存在方式,正是在焦虑中自由在其存在里对自身提出了问题。”[4](P58)“焦虑”的结果就是对抽象人格这种虚无的存在感到“恶心”、“羞耻”、“自欺”等“反思前的我思”,然后采取行动来否定虚无,从而使人从抽象的自由走向具体的自由,这在人的意志中得到体现。尊严的普遍性、至上性和平等性在人格中得到统一,而尊严的客观性则需要借助于人的意志的才能实现。

三、尊严的具体表现——人的意志

人格的内涵虽然使人的尊严与自由成为可能,但它始终是外在的、抽象的与片面的。只有把这种外在的抽象的尊严与自由转变成“我们在自己内部不是片面的,而极愿意在对他物的关系中限制自己,并且在这种限制中明知道自己本身。在这一规定性中人不应当感到自己是被规定的,相反的,由于他把它物作为它物来观察,他才具有自尊感。所以自由既不存在于无规定性中,也不存在于规定性中,自由同时是它们两者”[2](P19)。而这种抽象的尊严与自由的初步的、具体的体现,就是在自己的尊严与自由的对象亦即“它物”中体现出来,虽然这种“对它物的关系中”的体现的是“限制自己”,但只有通过与它物的“这种限制”的关系才能“明知道自己”的尊严和自由“本身”。因为人在与它物构成的“这一规定性中”不仅“不应当感到自己是被规定的”,恰恰相反,由于人是主体性的主体,人在它物里面完全意识到人自身,人通过它物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从而使人把“它物作为它物来观察”,这样,人就具有自尊感。而这种体现人的尊严的“它物”体现在哪些方面呢?这就是社会财富与公共权力,人的尊严与自由的现实性只有透过社会财富和公共权力才能得到初步的确证。

人作为天地间特殊的一种灵物,他“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2](P53)。因为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其有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是自在并自为地存在的事实,而与自由意志相对立的它物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物上甚至变为物,或者把物变成他的意志的延伸,也就是说,他有权把物扬弃掉,从而改变成自己的东西。因为作为外在性的物本身并没有自身的目的,与此相比,人的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来说是绝对的,其他东西就其本身来说只能是相对的和有限的。所以人把物据为己有,归根结底无非是表达了人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这种表示采用的逻辑方式是:人把不同于物所直接具有的另一个目的体现于物内,当物成为人之所有的时候,人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也就是说,人把人的灵魂给了物,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马克思所说的物成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这种“物”作为人的意志的延伸,主要体现在人所占有的财富。人对财产的占有的原因不仅仅在于物能够满足人的多方面的需要,这只是次要的因素和外在的理由,人必须占有财富的原因的“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2](P54)。正是在客观的物或财产中,人的意志作为单个人的意志,在所有权的占有之中,对人来说抽象的意志变成了客观的存在,所以,所有权就成为占有财产的单个人的人格的客观体现。由于人借助于对物的所有权而给予人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人的意志的规定。这种“物”就包括人自身的身体以及身外的财物,对人的身体所施加的触动或暴力,因其现实地而且现在地直接触动到人,同毁坏人的身外财物这种行为相比,其侮辱人格更为厉害,因为包含在人的财物中的所有权所蕴含的人的意志,并没有像人的身体那样以直接的方式现在地和现实地存在着。这种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在转让权中得到了延伸。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是他自己的,而财产之所以是他的,只是因为他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当然,他也可以抛弃这个外物而使它成为无主物而让他人的意志去占有。虽然外物可以转让或抛弃,但贯彻其中的核心精神永远不会失效,这个核心就是:“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地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这些规定就是: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2](P73)这种蕴含在“物”中的人的普遍意志自由还有其偶然性,这种意志的偶然性在契约中得到普遍性的承认。因为在契约中,人与他人达成共识,形成共同意志而承认个人对物的所有权,进而可以说,理性的利益表现在它使主观的意志通过契约成为普遍的意志,并把自己的意志提高到这种现实化存在之中,而且留存于与他人意志的共同性中。

这种共同意志的现实化就是法律,法律的真正本质是人的共同意志的代表和现实存在。人的身体和财物虽然受到契约乃至法律的保护,但在现实中仍有可能遭到欺诈、暴力强制乃至犯罪等不法行为的侵害。面对着种种可能出现的侵犯,人需要一种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使自己的意志得到有力的保障,提供这种力量的就是警察、司法体系乃至国家政权等公共权力。欺诈、暴力强制乃至犯罪等不法行为虽然是对单个的某个人的身体、财物的侵害,但由于它侵犯和否定了人的意志以及凝聚在契约中的共同意志,它就成了对公共意志的侵害、报复和否定。因此,公共意志通过警察、司法体系乃至国家政权等形式,给予这种侵害、报复和否定以刑罚的惩处。所以,刑罚是作为一种否定强加于犯罪等不法行为的,它是对否定的否定,是对报复的报复,否定和报复的目的就是对犯罪行为侵害和报复的扬弃,扬弃犯罪等不法行为的犯人的特殊意志,使其重新认同和遵循共同意志,从而恢复法的原状。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亦即达到了维护和保障共同意志的实现的目的。而司法体系乃至国家政权等公共权力只有当它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的时候,才是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真正原因,它们都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一种显现,国家则是这种意志的最高体现。而国家主席与政府总理作为人民意志的代表,其言行及施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初和最终依据都是以是否符合人民的意志为准则。所以,温家宝总理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样,以人的意志为核心,国家、民族成了个人意志的代表和体现,是个人最高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实现了个人与国家、民族的人格与尊严的统一。因为“在人格中认识是以它本身为对象的认识,这种对象通过思推被提升为简单无限性,因而是与自己纯粹同一的对象。个人和民族如果没有达到这种对自己的纯思推和纯认识,就未具有人格”[2](P45)。个人和民族只有达到对自己的意志的统一性的纯思维和纯认识,就具有贯通性的人格和尊严内涵。而尊严的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体现在人的意志得到统一。

以上是人的意志的诸多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实,比这种人的意志更高的表现形式还有人对道德持守和对伦理的遵循,但二者是人的意志的抽象表现。道德是人对善的理念的持守,当道德的持守变成人性的自然时(“自然即在道德意识本身之中……道德本身,是行动着的自我所固有的一种和谐;因此,意识必须自己来创造这种和谐,必须在道德中永远向前推进。但是,道德的完成是可以推之于无限的;因为,假如道德真的出现了,则道德意识就会把自己扬弃掉。……道德的完成是不能实际达到的,而勿宁是只可予以设想的一种绝对任务,即是说,一种永远有待于完成的任务。”[5](P129))道德就成了伦理。与外在的、被动的法律遵循相比,道德和伦理属于内在的、主动的对共同意志(共同善)的遵循,远比法律的效果更好。正如古希腊萨福的名言所说:“用道德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一个人更有成效。”

四、有尊严的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普遍人格的尊重与具体意志的维护

明确了人的尊严体现在哪些方面,那么回答如何使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或人的有尊严的生活如何成为可能的问题,则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那就是对普遍的人格予以尊重并对具体的意志予以维护。

普遍人格的尊重就是要认识到人是一切行动的原因和最终归宿,这就是我们当代社会所提倡的“以人为本”。康德把“人是目的”作为一个可以普遍化的实践理性的指导原则,是“一个对人类意志的绝对命令”,“这样一来,实践的命令式,便成为:‘你一定要这样做:无论对自己或对别人,你始终都要把人看成目的,而不是仅仅把他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6](P81)也就是黑格尔坚持的“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的法的命令。这就说明,“人是目的”应当是促成一切行为的原因,同时也是一切行为所应该达到的结果,它应该成为一个合目的的过程中前后一贯不变的普遍性原则。当单个的目的上升成为绝对的目的时,它就不再可能沦落为单纯的手段,只能是以行动的主体及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本身为目的,也就排除了一切外在功利的考虑,从而使“人是目的”上升为一种形而上学的超验形式或命令,只有这样,人格的尊严才有可能得到尊重。正如康德所言:“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它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6](P87)而人的意志的维护则包括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的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以及由此延伸的保护人的意志(或私有财产)的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公共权力的代表——政府官员应该凭借其德性与德行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公共权力并分配社会财富,这样,公共权力与社会财富作为生活世界的两种伦理存在,应该成为政府官员的道德与伦理的象征。

然而现实情况不容乐观,有调查显示:“关于‘你对哪些人的伦理道德状况最不满意?’的调查发现令人沉思:政府官员高居榜首,达74.8%;]艺娱乐界位居第二,达48.6%;企业家居第三位,达33.7%。”[7](P35)值得我们警醒的是,政府官员、]艺娱乐界明星与企业家这些在中国当代政治、文化、经济领域控制话语权的本应成为国人人格尊严的代表和伦理道德模范的群体,他们本该因为为人民服务而成为国人道德的楷模,但一些人不去做、不想做甚至为非作歹。占用绝大多数公共权力与社会财富,公共权力的行使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成为他们拥有较高道德和伦理的标志。

不可否认,我们当下的社会和生活中出现了一些道德的滑坡现象,人民有尊严的生活的实现还任重道远,但正如温总理强调的那样:“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使有道德的企业和个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使违法乱纪、道德败坏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唾弃。”[8]把体现为人民的意志的法制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同一性的现实力量,用法制规范党政官员的行为,提升其道德水准,使其切实履行作为社会财富的管理者和公共权力的人格尊严化的功能,发挥其最重要的道德示范作用,也为社会重拾伦理增加信心,逐步实现人民有尊严的生活。

[参考文献]

[1]韩跃红, 孙书行.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释义[J].哲学研究, 2006,(3).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 张企泰,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

[3]韓跃红, 绪宗刚.尊严的价值内涵及伦理意义[J].伦理学研究, 2011,(1).

[4]萨特.存在与虚无[J].陈宣良译, 杜小真校.北京:三联书店, 2007.

[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穴下卷?雪[M].贺麟, 王玖兴,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9.

[6]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 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6.

[7]樊浩.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 2009,(4).

[8]温家宝.讲真话, 察实情——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的讲话[EB/OL].http?押//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4/17/c_12131479. htm.

【责任编辑:龚剑飞】


推荐访问:路径 尊严 内涵 理论 生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