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版权的经营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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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版权的经营现状与对策

2022-05-19 12:55: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影视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但是由于产业化刚刚起步,存在着市场化程度不高、投资环境不完善、产业政策滞后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其中版权的归属问题,常常引起法律纠纷,严重的甚至影响影视剧的拍摄进度和完成,为此重视版权问题,经营好版权的归属已经成为影视剧生产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电视剧版权

1.概念

电视剧的版权是与电视剧作品相关的著作权,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原创作者对其电视剧作品享有的权利。

2.特性

电视剧作为一种版权资源,有其自身的特性:首先,从版权主体看,在电视剧版权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参与电视剧筹划、摄制、发行等相关环节的主体。即版权当事人应在所涉及到的制片单位、投资方、发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音乐创作者等不同的主体之中。

其次,从版权内容看,电视剧版权内容应与电视剧的筹划,摄制,发行等息息相关。

再次,电视剧版权具有很强的行业色彩。由于电视剧是娱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精神文明的建设至关重要,为了对影视行业进行规范和调控,国家对影视行业出台了许多具体规定,形成了影视行业的行业规则,影视行业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这些规则,签署电视剧版权合同亦不例外。

最后,电视剧版权的范围较广。在电视剧的筹划、摄制、发行各个环节均涉及到版权归属的诸多问题,这就决定了其广泛的范围。

3.范围

电视剧版权包括电视剧剧本、音乐、舞美、道具、演员肖像等版权。电视剧作为一种大众文化,是融合了文学、音乐、美术、摄影等在内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其中的各个元素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4.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在电视剧制作的不同阶段,版权的归属应依据相关协议和法律规定执行。因此,在电视剧经营过程中制作单位要重视每个环节的版权归属问题。

5.经营阶段

从电视剧版权的经营阶段来看,其经历了策划期的版权经营,制作期的版权归属及发行期的版权深度开发三个过程。

首先,电视剧的剧本大多是从文学作品中而来,因此将其改编成影视作品,制作单位应与剧本的原创作者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明晰版权的归属,这就是说,策划制作单位要与剧本的作者签订剧本许可使用协议,选定某首歌曲作为主题曲或配乐。

其次,在制作过程中版权的归属尤为重要,如果处理不好,常常引发诸多的纠纷,关于众多未经原创作者许可而使用其著作权的剧本,不仅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电视剧制作单位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影响电视剧的生产制作进度。在电视剧制作完成进入发行阶段前,电视剧的版权一般是归制作单位所有,由制片人经营。

最后,在发行过程中,作为以自己的名义组织电视剧制作活动,并对创作活动以及作品负责的制作单位,有权对电视剧的版权进行后期深度开发和保护,以确保作品能够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电视剧版权的经营现状

1.“蹭车”现象

电视剧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文化产品,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共同性的特点,即在约定的生产水平下,每增加一个单位产品的供给,不需要增加生产该单位产品所需要的成本,在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都可对其共同消费,一个人对此产品的消费并不减损其他人从中同时获得好处,可以通过满足众多大众的欣赏来获得自身的最大价值。

正因如此,目前在电视剧的经营中出现了许多“蹭车”现象,即不对电视剧作品的版权付费,而私自享有这样的作品。例如,当电视剧在电视台播出的时候,某些未经版权许可的机构将其在网络上播放。虽然通过网络,更多的人享受到了此电视剧,共同消费了这一文化产品,扩大了更多的受众群,增加了电视剧的“辐射”范围,然而这种“蹭车”现象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使得电视剧生产者无法或难以收回成本,整个电视剧行业也会因此面临困境。

由于电视剧的生产专业化合作程度高,耗费巨大,风险高,并且收益未知,因此要杜绝“蹭车”,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经济利益。

2.版权贸易活跃

版权贸易已经从最初的图书出版权,翻译权向书籍重印权、影视类改编权、数字版权等扩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版权贸易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方式上都呈现出了异常活跃的局面。

面对这样具有挑战的新形势,电视剧版权资源的争夺成为版权贸易中的关键目标,它是电视剧制作者重要的本质的经营资本,在实践中,版权贸易的交易双方,已经越来越认识到这一“金矿”的重要性,不断有原创作者主张享有版权。例如曾经极度火热的电视剧《渴望》,中方通过版权贸易的形式卖给越南电视台,播出后受到当地观众的喜爱,实现了此电视作品最大的经济利润。再如《还珠格格》的盛况空前,也在其作品的图书出版权、境外版权的交易中加以体现着,一时间,宫廷剧受到海外人士的关注,电视剧版权贸易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在版权贸易中,我们正在虚心借鉴着发达国家的经验,他们在版权贸易上成熟的经营增强着我们的影视产品版权经营意识,为我们提供有效的方法。我们正在努力加快版权经营的步伐,缩短与发达国家在版权贸易上的差距,实现影视剧产品的跨越式发展。

3.数字版权兴起

目前,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媒体广泛传播,由于数字媒体易于无损拷贝、分发,因此电视剧的内容可以被随意地复制、传播和共享,这无疑对传统意义上以电视台为主要播出平台的电视剧版权进行了极大的挑战。在这样的新形式下,数字版权兴起,并产生了数字版权的管理。

所谓“数字版权管理”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提供数字化和网络化信息服务的同时,使数字媒体作品在一种可控制的方式下使用,特别是能有效地阻止对数字媒体作品的非法使用,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數字版权的管理建立将有助于电视剧版权的保护,防止版权的非法他用,并对网络上的电视剧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阻止观众对受保护电视剧作品的非法访问,并能将合法的访问电视剧作品与付费机制联系起来,以消除未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扩散。

数字版权的建立,避免了给电视剧生产方在制作、分发和消费上增加额外的花费;当电视剧被盗版时,数字版权能够在法律的援助上提供依据,系统通过让不知情的电视剧观众意识到电视剧作品被盗版了,跟踪此被盗版的电视剧的来源和踪迹;数字版权还能让盗版者因难于保持匿名的状态而无法继续分发。

总之,电视剧的版权在网络时代背景下要想得以合理的保护和发展,就要充分重视数字版权的经营,它不仅保护了电视剧版权所有者的利益,而且保护了整个电视剧制作价值链从创作到发行再到消费这一链条中所有参与者的权利,从而发挥出整个价值链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能。

三、经营电视剧版权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

1.对电视剧的版权概念不清晰

在电视剧的经营中,常常对电视剧的版权概念认识不清,例如一些游戏开发商未经电视剧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就将电视剧中的人物形象使用到游戏中,这实际上是对电视剧版权的原创作者著作权的一种侵犯,也使得电视剧中演员的肖像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游戏开发商独享了此权利,没有认识到那些需要对原作品进行加工和改变的权利,亦属于版权保护范畴。忽视了将作品改成影视作品的影视改编权,作品中角色形象的商品化使用权等是版权概念中的重要内容。这类权利应属于作者,需要由第三方与作者专门协商后,在使用合同中加以约定。这就使得该类权利的授权许可或转让在版权经营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2.制片方版权意识薄弱

版权意识是在电视剧的生产过程中,制作者维护电视剧所有权的思想。在实践中,由于制片方头脑中缺少版权的意识,常常导致许多纠纷的发生。

制片方版权意识的薄弱不仅表现在制作过程中,也表现在电视剧版权的交易中。他们常常只局限于将电视剧的版权卖出,以此实现其商业利益,而忽视电视剧版权的二轮销售,影响了电视剧最大经济价值的实现。实践中,电视剧版权可以通过二轮销售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继而引起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如果制片方能够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通过二次销售将版权再次交易给境外电视台,网络媒体,软件开发商,音像制品公司等,将会使电视剧的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3.版权经营理念的缺失

在我国,电视剧的生产之所以尚未形成产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版权经营理念的缺失。小说出版权、音像制品权、网络版权、相关游戏软件开发权等经营理念没有被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策划期的版权缺乏明确的归属,制作期版权的经营常出现混乱,发行期版权的深度开发程度也不够,这些都严重影响着版权的经营。当前,电视剧的网络版权问题严重,大量未经授权,粗制滥造的作品被上传到网上,一方面严重挫伤了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利益和声誉,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观众无法享受到高质量的电视剧作品。因此,应对电视剧的网络版权加以保护和经营。

4.法律维权意识不强

在电视剧版权经营中,各级部门常常缺乏对电视剧版权的法律保护工作,版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大大打击了电视剧制作者们从事版权产品创作的积极性和热情,继而影响到电视剧版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例如,大量电视剧作品的生产者由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没有对版权进行注册,导致版权被肆意使用,影响了生产者自身的利益。因此,对待电视剧版权要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注册,以保护其被合理的使用。近几年,我国的《著作权法》开始逐步实施和发展起来,这是积极的现象,它对于纠正盗版及侵权行为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强化着人们对电视剧版权从法律层面加以保护的意识。

四、电视剧版权的经营对策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在法律更加健全和资本运营多样化的今天,如何正确处理电视剧制作中的问题是进行好电视剧制作的关键。

首先,电视剧版权要从财务方面做好经营,即电视剧作品版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电视剧的本质是一种专属权利,该项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这与无形资产的特点相吻合,无形资产的取得和创立是遵循合法性原则的,这一点对于电视剧作品显得格外重要。当前,我国电视传媒行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家已经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电视剧制作领域。以电视剧制作和电视剧交易为主业的组织不断出现。在这样一种形势下,我们要审视电视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特点,增加以出售和转让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内容,把以电视剧制作和电视剧交易为主业的企业转让电视剧作品版权的业务,纳入主营业务核算范围,以满足这部分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

其次,要从法律上做好电视剧版权资源经营。重视和审视法律的监督作用,签订严谨的版权合同,按合同的规定经营电视剧版权是电视剧作品顺利完成的法律保障。在电视剧创作前期注意处理好剧本的法律问题是进行电视剧制作的前提,应当事前签署与电视剧原创剧本相关的版权合同,以避免事后发生经济纠纷现象。需要指明的是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做到详尽,权利与义务明晰,如果约定不清,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剧本的版权应当归创作者享有。在进入电视剧制作阶段后,应对导演、美工、摄影、录音等人员聘用时注意约定合同中双方所享有的署名权,这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是不可剥夺的。另外,法律意识的加强要通过各个部门的协调来完成,广电总局专门就加强著作权法的执行,强化著作权保护发出通知,电视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也逐渐开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益,同时在著作权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著作權执法机构,在法院中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的审判庭。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多项财产权,如电视剧播放权、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因此在合同中对电视剧版权的全部涉及范围应有细化的约定才能对制片者和投资方都有保障。

最后,电视剧版权经营的核心是维权意识的经营。对于电视剧的侵权行为,一方面我们认识到要用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要从思想和观念上维护电视剧的版权,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目前,我国电视剧版权的经营还处于初级阶段,版权交易的经验也不足,在困境和挑战面前,维权意识和方式、手段都需要创新。相信在广大电视剧经营者、从业人员、主管部门的著作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在观众对电视剧版权资源的重视加强的同时,在人们对著作权法的意义逐渐加深认识的同时,广大电视剧主体和从业人员在电视剧制作和创造过程中的著作财产权益和著作人身权益将被最大限度的保护,版权会作为电视剧产业和电视剧艺术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来对待。

在知识经济时代,在新媒体技术大发展的当下,面对电视剧版权经营上存在的诸多不足,我们应该努力学习,提高版权经营意识,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版权经营上的差距,使电视剧的生产向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

【责任编辑:张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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