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转型”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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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转型”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走向

2022-03-27 10:07:1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zoޛ)j馟饨ky计划生育 单独二孩 全面二孩 人口环境 长期均衡发展

作者 原新,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老龄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天津 300071 )

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老龄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13JZD005)

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而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方略,是控制人口总体失衡,并保持人口总体长期均衡发展的基本国策,属于社会公共政策的范畴。宏观上,其调节国家人口发展的速度、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流动迁移等,以便于人口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互适应。微观上,其约束家庭生育行为,调节家庭生育孩子的数量以实现宏观人口总体均衡发展目标。

计划生育政策的行进历程及变化

计划生育政策自产生之日起,一直随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动态演进。

第一,计划生育政策是在人口数量增长重度失衡的现实和趋势下国家采取的人口增长控制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多年,人口增长不断加速,1949年人口总量为5.4亿,1954年超过6亿,1964年达到7亿以上,净增加1亿人口用时10年。1969年总人口超过8亿,1974年超过9亿,平均每5年净增加1亿人口,净增1亿人的时间比前一时期缩短一半,人口增长速度为历史最高,呈现几乎完全失控的局面,生育率接近生育能力的极限(总和生育率高达6以上,1963年最高值甚至达到7.5)。与之相伴随的是,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经济社会发展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经济发展水平长期低迷。在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强烈反差下,国家从197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计划生育政策演变。最初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生育孩子数量的规定为“晚(晚婚晚育)、稀(拉开生育间隔)、少(少生)”的弹性政策。197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过渡到具体规定家庭生育孩子数量上限的刚性政策。1980年提出“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4年人口增长速度得到初步控制,为了调和农村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形态之间的矛盾,对生育政策作出适度调整,“开小口、堵大口”:城镇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夫妇,第一孩是男孩的不能再生第二胎,第一孩是女孩的,可以生育第二胎(简称“一孩半政策”)。1988年又进一步放松到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生女,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1990年代以来,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陆续出台并不断修改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进入了法制化的阶段。

目前的生育政策大致可分为四类(图1):(1)一孩政策,包括绝大多数城镇居民,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省(市)的农村居民。2010年覆盖约37.5%的全国总人口。(2)一孩半政策,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甘肃19省(区)的农村居民。2010年覆盖约52.8%的全国总人口。(3)二孩政策,一是各省份规定的“双独二孩”人群;二是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安徽7省(市)“单独农村夫妇”;三是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自治区)部分地区农村居民普遍可生育两个孩子。2010年覆盖约5.8%的全国总人口。(4)三孩政策,包括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5省(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妇;海南、内蒙古等地前两个孩子均为女孩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云南边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黑龙江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居民。(5)特殊政策,西藏自治区藏族城镇居民可生育两个孩子,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2010年可生育三个及以上孩子的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3.8%。

与此同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式也在发生重大改变,从早期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干预、强迫命令,到目前的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奖励扶助、利益导向、优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等。

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与人口环境

当前的中国,人口发展正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所谓承上,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首先历经了20年人口自发增长失控期,又经历了40年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主动调控人口发展期,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巨大变化,在外生和内生这两股力量的综合作用下,快速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急速步入了低生育率水平时代,有效缓解了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变了人口发展轨迹。所谓启下,按照人口发展自身的规律性,完成人口增长的现代转变后,人口的结构性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将进入爆发期,人口发展问题日益严峻,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进入最艰难的发展阶段,这是我国人口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计划生育外力作用下快速人口转变的必然结果。

1.回顾历史,人口发展收获了三大成就

(1)完成了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首先,死亡率超前于出生率率先下降并持续稳定在低水平。1949年人口死亡率高达20‰,1950年代末降至10‰,在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的反弹以后,又继续下降,1970年代中期降至6‰~7‰的低水平并且一直持续至今。1970年代中期以前人口出生率一直维持在30‰以上的高水平(“三年困难”时期除外),人口自然增长率高达20‰以上(1963年创造了33.3‰的历史最高纪录),导致“婴儿爆炸”,总人口激增。其次,由于计划生育政策迅速奏效,1970年代中期之后出生率迅速回落,特别是经历了1980年代的惯性反弹之后,出生率进入了稳定持续的下降通道,1990年跌破20‰,1999年跌至15‰以下,2002年以来一直在12‰上下小幅波动。与死亡率相抵消,人口自然增长率在1990年降至15‰以下,1998年降至10‰以下,近年来一直稳定在4‰~5‰,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跨入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阶段。换言之,我国仅用了约40年时间,就实现了先发的发达国家普遍需要百年左右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具有典型的“急刹车”特点。

(2)实现了稳定的低生育率水平。1950年代和1960年代,我国的总和生育率水平一直高居6以上(“三年困难”时期除外),比当时的世界平均水平还多1个孩子。1971年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时,总和生育率为5.8。以总和生育率达到并低于更替水平2.1为低生育率水平标准,我国在1990年代初期步入了低生育水平时代,从那时起,生育率水平一直在更替水平之下缓慢下滑,至今持续保持了20多年的低生育率水平,官方公布目前的生育率水平为1.5~1.6,与发达国家平均值基本一致,甚至低于部分发达国家。我国又只用了短短20年时间使生育率水平从6降至2,而英国、法国等西欧先发的发达国家生育率水平从5降到2的时间平均约75年,中国之“快”可见一斑。

(3)人口增量和增速得到有效控制。根据我国人口发展的实际运行轨迹,人口的增量和增速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比较不同时代的出生人口规模,1963~1972年连续10年出生人口在2500万人以上(人口总数为6.7~9.2亿);80后(1980~1989年)年均出生2225万人(人口总数为9.9~11.3亿);90后(1990~1999年)年均出生2097万人(人口总数为11.5~12.6亿);00后(2000~2009年)年均出生1633万人(人口总数12.7~13.4亿)。总趋势是,人口总量不断扩大,但是出生人口数量的代际变化却越来越少。目前,我国总人口数量处在惯性平缓增长时期,正在以年增量递减的方式继续增加,预计2030年前达到峰值,之后总人口规模开始进入减缩通道。

综上,我国基本达成控制人口数量和控制人口快速增长的目标,人口外部均衡之趋势已经初步形成。

2.展望未来,完善生育政策的人口环境日趋复杂

21世纪,在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的同时,依照人口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各类人口问题将集中爆发,人口发展即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这主要是由人口结构性失衡所引发。

(1)人口规模继续惯性增长。2013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3.61亿。如果保持现行生育率水平,总人口数量还将惯性增长至2027年,达到峰值14.0亿。峰值过后,总人口数量开始快速减少,2050年预计为12.1亿。人口数量巨大始终是21世纪我国人口的首要问题,其他一切人口问题均以此为基础。

(2)人口老龄化趋势不可逆转。2013年末我国老年人口规模达到2.02,老龄化水平为14.9%。老年人口数量将在2025年达到3亿,2034年超越4亿,2050年达到4.5亿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目前1/7增至1/3,进入超级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水平从10%提高到30%,我国仅用了47年时间,与英国、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工业化国家用10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相比,除日本外,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是人口大国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人口快速转型必然引起的人口结构性拥堵,是人口快速增长的波峰在计划生育条件下形成的结构性冲击。人口老龄化是本世纪无法逆转的人口社会现象,是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过程中最为艰难的时期。

(3)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开始进入下降通道。2012年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规模达到峰值9.4亿,预示了劳动力资源规模从增加到开始减少的“拐点”已经出现,2013年劳动年龄人口减少至9.35亿,劳动力资源供给进入减少通道,预计2025年降至9亿以下,2042年降到8亿,劳动资源规模巨大的特征依旧。

(4)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位震荡。我国经历了近30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且持续攀升的历程,从1982年107.2升至2004年121.2的历史最高纪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结构失衡最为严重的国家。之后,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徘徊在120左右,居高不下。2009~2013年连续五年下降,跌落了2.96个点,2013年为117.6,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性质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仍然位居全球之最,实现出生人口性别平衡之路异常艰巨。

(5)人口城乡分布的根本性转折。2011年城镇化水平达到51.3%,标志着千百年以来的农村人口大国已经转变为城镇人口大国。事实上,扣除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只有35%~36%。人口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与人口增长有关的是我国生育率水平存在城乡差别。生育率水平偏高的农村人口转向城镇,改变了人口的城乡分布;人口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带来生存环境的改变,一般会有生育率下降的可能。

(6)生育率水平的区域和民族差异性显著。当前,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不足1.0,为世界之最低;很多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总和生育率在1.0~1.5之间,均属于超低生育率水平。与此同时,不少农村和部分西部省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率水平依然在更替水平以上。在今天这个时点上,我国既能够看到发达国家的生育模式,也能够看到最不发达国家的生育模式。需要强调的是,过低的生育率水平和维持过长时间的低生育率水平,对于人口的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

(7)家庭被简约化到了极致。家庭规模小型化、关系疏远化、类型多样化、结构核心化、成员流动化是我国家庭变迁的总体特征,家庭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社会结构演变,加剧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复杂性。第一,家庭小型化。我国的平均家庭规模从1982年“三普”的4.41人减少到2010年“六普”的3.10人。第二,少子老龄化。少子隐含家庭“空巢”时间提前、“空巢”更易发生。城市“空巢”老人已过一半,农村接近半数。按照目前平均预期寿命推算,只生一个孩子意味着人生的一半时间要“空巢”度过。第三,留守现象突出。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在农村形成大批的留守家庭、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加剧了新农村社会建设的压力。

综上所述,我国人口转变的完成是在总人口达到13.6亿规模的基础上,2025~2030年总人口还将惯性增长,预计将达到14亿人以上,然后总人口规模开始下降。由此,总人口均衡发展趋势基本确立,与此同时,人口自身的结构性失衡加剧趋势也被确立。我国将迎来一个较长时期的人口结构性重度失衡时期。面对这样的人口形势与趋势,计划生育政策的适度调整时机已经具备。

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对

未来人口发展的作用和挑战

国家政策必须是理性的和符合国情的。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也是同样,目的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口结构性矛盾引发的严峻的发展问题。面对当前的人口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

任何一项社会公共政策都存在利弊两个方面,决策的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单独二孩政策属于生育政策微调范畴,其基于人口规模庞大的现实,虽不可能根本性改变中国人口发展的总体趋势,但确有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和促进家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效果。

1.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积极效果

(1)继续稳定适度低生育率水平。持续了20多年的低生育率水平,被长时间压抑的生育势能,在适当放宽生育政策后会瞬间释放,肯定会在政策调整后的2~3年内产生出生堆积现象。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出生堆积时的总和生育率水平最高可能达到1.95上下,恢复常态后,总和生育率将基本稳定在1.65~1.70之间。显然,相对于现行生育政策下持续走低的生育率水平,单独二孩政策有助于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使得生育率水平向更替水平接近。

(2)实现出生人口数量平稳过渡。如果坚持现行生育政策,年出生人口数量逐渐递减,从目前的1600余万人到本世纪中叶减至900万人。实行单独二孩政策,在出生堆积时,比现行生育政策平均每年多出生约200万人。当恢复常态时,比现行生育政策年均多出生人口约80~90万人。显然,相对于目前1600万人以上的年出生人口规模,单独二孩政策不会造成出生人口数量大起大落的变动。同时,此次政策调整采取渐进、各省不同步的方式,可以避免全国出现大范围、大规模的出生堆积,减轻人口震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

(3)适当改善人口年龄结构。单独二孩政策对不同年龄段人口的影响是渐次发生的。第一,增加少年儿童人口是即时的。出生人口增加必然立即影响0~14岁少年儿童人口规模,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净增加的少儿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与现行生育政策比较,2020年累计多增加少儿人口1150万人,2030年增加1400万,2050年增加2400多万。第二,适当延时增加劳动年龄人口。单独二孩政策执行后的15年,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开始增加,2030年可增加约285万,2050年可增加约2200万。第三,单独二孩政策只会影响2074年以后的老年人口总量,但可以即时影响人口老龄化水平,对近中期老龄化水平有微弱的下降作用,2030年可降低0.37个百分点,2050年可降低1.3个百分点;对远期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则具有显著下降作用,推测2100年可降低老龄化水平5~6个百分点。

(4)适度调节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在男孩偏好的传统文化普遍存在的情形下,由自然生育状态而论,多生是达到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唯一手段。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可以适度增加生育数量,会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但是很难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恢复正常。按照概率论计算,在没有性别选择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家庭只想生1个孩子,且要满足95%的家庭生育男孩,平均需要生育1.90~1.93次;如果一个家庭只想生2个孩子,且要满足95%的家庭得到1个男孩,平均需要生育2.94次。

(5)在政策层面消除人口素质的逆淘汰。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差别的生育政策。城乡出生人口素质不存在根本性差异,但是城乡受教育条件和成长环境的巨大差异客观存在,在生育政策方面,孩子成长条件相对差的农村可以多生,条件相对好的城市必须少生,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总体提升。单独二孩政策实现了城乡家庭生育孩子数量规定的一体化,可以在政策层面上消除人口素质逆淘汰现象。

(6)改善家庭代际结构。单独二孩政策可在政策层面终止“4-2-1”家庭结构,取而代之“4-2-2”家庭代际结构。这样,可以缓解家庭代际结构矛盾,增加家庭人力资源,有利于家庭经济社会功能的发挥、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家庭风险的降低等。

(7)缓和计划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矛盾。如果把实行“一孩半”政策人口的一半划入可生育2个(因为微观家庭不可能生育1.5个孩子),在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上,全国约有36.1%的人口可以生2个及以上孩子。但是,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居民生育意愿调查显示,81.8%的群众想生育2个孩子,4.9%的人想生育3个及以上孩子。显然,生育政策规定和生育意愿存在较大矛盾,二者相差50.6个百分点。虽然单独二孩政策依然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人的生育意愿,但是确在一定范围内缩小了生育政策与生育意愿之间的差距,对于调和二者的矛盾具有积极意义,可以减缓家庭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抵触情绪,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

2.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挑战

与现行生育政策相比较,单独二孩是最小程度放松生育水平的生育政策。理论上,政策的松动会导致人口发展趋势的相应变化。这种变化的最不利影响,是我国人口将在更长的时期停留在人口规模巨大水平上,持续加大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从而加深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由此产生各种发展问题。

(1)增加总人口规模是即时的,加大资源环境压力。单独二孩政策必然会提升生育率水平,造成总人口的增加。人口规模巨大是我国人口的本质特征,也是我国许多发展问题的根源。我国正在告别低资源消耗的以农业为主体的发展模式,快速向资源较高耗费的工业化转变,这种转变本身与转变过程已经使我国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和资源紧缺问题。实行单独二孩政策,总人口将在2030年达到峰值14.3亿,与现行生育政策预计在2027年达到峰值14.0亿相比,总人口峰值时间推迟3年,峰值规模净增3000万人。目前,我国依然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总人口却是国土面积与我国基本相同的美国的4.3倍,而人均GDP只有美国的1/11。我国用占世界耕地7%和占世界淡水总量6%的资源,养育了占世界19%的总人口,而且国民生活品质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对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成果的需求还在继续加大。经济总量与人均量的巨大反差,固然与我国发展历程有关,人均资源的不足也是我国发展的主要掣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良好关系是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前景与前提,人口规模过大始终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严峻挑战。

(2)单独二孩政策存在不公正性,只是过渡性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以来,关于家庭生育孩子数量的规定历经“晚、稀、少”、“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一孩半”、“双独二孩”几次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是社会公共政策,公正是制定社会公共政策的第一原则。虽然生育政策规定逐渐放松,但是全国范围定义的生育政策一直就在分城乡、省际、民族的差别中行进,可以理解为这种差别体现着宽容,也体现着对另一群体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正性。事实上,以夫妇双方是否独生子女属性来确定生育孩子的数量本身就存在不公平,例如,双独夫妇、单独夫妇均可以生育二孩,非独夫妇却不可以,单独二孩政策依然存留了一定的不公正。展望未来,单独二孩政策将只是一个过渡性政策,生育政策还将继续调整,普遍二孩的时机将在未来某个节点上被释放。

(3)单独二孩政策将增加生产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需求。从时间顺序上分析,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第一,孕前,要解除避孕节育措施。我国已婚育龄人群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主要采用宫内节育器,符合新生育政策的夫妇在决定生育二孩前首先要手术取出宫内节育器,这将加大公共卫生和生殖健康服务量。第二,孕期,增加的怀孕量势必加大孕期常规健康检查、产前优生筛查、服用叶酸等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量。第三,产中,出生量的加大会增加对产科医院、产床、产科医生、助产士的需求。同时,单独二孩政策执行后将有一定数量的35岁以上大龄妇女集中怀孕和生育,大龄孕产妇存在较高风险,加大了公共卫生服务的压力。第四,产后,会增加对儿科医院、幼儿园、学校学位等资源配置的需求。对此,政府、市场和家庭要有充分的认识,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4)单独二孩政策平稳落地,相关公共政策衔接是关键。计划生育政策并非简单的允许家庭生育几个孩子,而是由一系列的公共政策规定所组成,诸如实施计划生育的原则、路径和方式、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激励措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等。不同的生育政策有与之配套的公共政策体系。在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时,诸如单独夫妇的界定、申请二孩的程序、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计划生育激励措施和政策(包括利益导向机制、社会抚养费征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林权改革、村民公约修订、少生快富、小额贷款、升学高考加分等政策)的修改,会遇到各种各样复杂的问题和矛盾,稍有不慎即会引发矛盾冲突。从实际出发,设计、调整与生育政策相配套的一揽子公共政策的改革和衔接方案,既要考虑单独二孩,还要为下一步的普遍二孩预留接口,这是把顶层设计的单独二孩政策民生工程,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千家万户的基层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

(5)在单独二孩生育政策下,生与不生的决定权在民众。据生育意愿调查,约95%的民众想生育1~2个孩子,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93,少生已经成为我国居民的共同心愿,少生意愿广泛普及,这是稳定低生育率水平的群众基础。而在单独二孩政策下,现有一个孩子的人群不愿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为44.4%,其中,双独家庭为45.6%,单独家庭为39.2%,普通家庭为45.2%。这是民众生育意愿的自我表达,也是孩子养育成本提高、社会竞争性加剧、生活方式多样化、孩子的家庭经济社会功能弱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其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对人们生育行为的影响正在弱化,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正在加强,自愿的少生正在强化,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性正在加强。过去几十年深陷在低生育率陷阱中的西方发达国家穷尽手段鼓励生育而收效甚微,我国现在也有近半的符合新生育政策的民众自愿放弃二孩生育,对此现象我们要有超前思维。

概而言之,对于单独二孩生育政策:

其一,单独二孩是在完成了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后,确立了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趋势,以人口总量依然巨大的基本国情为出发点而出台的生育政策,所引发的任何人口变化均以此为基点。利弊相权,单独二孩生育政策与现行生育政策综合比较,虽然不可能根本性改变人口发展大势,但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和促进家庭发展,使生育政策进一步向公正公平迈进,总体上利大于弊。

其二,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是动态的,单独二孩是以往生育政策调整的延续,但不会是生育政策调整的终点,它只是最终走向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过渡。普遍二孩生育政策调整的时间点取决于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人口规模与资源环境获得均衡趋势后,人口增长长期沿着更替水平窄幅波动,最终形成人口外部与内部均呈现均衡发展的态势,这个过程就是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过程。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平稳完成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其三,单独二孩是一件关乎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是顺乎民意的大好事,好事一定要办好。顶层设计的生育政策调整方案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千家万户,会遇到各类复杂的问题和矛盾,诸如生育政策调整以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法律法规的衔接、修正和完善,生育政策调整后的激励机制、处罚机制的修订和执行,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中责、权、利的重新配置,基层工作者和群众对新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接受,生育问题上的特殊性和普适性的把握,等等。对此必须要有细致、充分的认知和准备,要有与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相互配套的一揽子公共政策的改革方案。

其四,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公共政策体系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公正和可持续”,单独二孩生育政策适应国家基本国情,顺应群众生育意愿,符合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契合国家改革和发展总体部署。

编辑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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