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业项目建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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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林业项目建设调查报告

2022-07-10 11:15: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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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林业项目建设调查报告 3 篇

  农村林业项目建设调查报告第 1 篇

  自年以来,我县先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简称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低产林改造等项目,项目累计投资约 1.6 亿元,仅年度投资就达 2800 多万元。这些项目在农村实施情况如何、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结合农村实际需求有效实施林业项目建设,实现农民增收和生态建设双赢?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到镇福河、等村进行调查走访,并结合实际进行了一些浅显思考。

 一、基本情况调查

 所调查的福河和村是林业项目建设比较多的村,均位于镇。福河村辖 5 个村民小组,344 户,1197 人。版图面积 25.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 1789 亩,山林面积 33770 亩。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 5583 元。该村主导产业为袋料食用菌,年稳定发展袋料香菇 100.6 万袋、反季香菇 10.1 万袋、茶树菇10.3 万袋,使食用菌总规模达 121 万袋。属于县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还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小康建设先进单位。该村先后主要实施了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和低产林改造、世行造林等项目。现在建项目有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和低产林改造等项目,总投资为 128.66 万元,年投资 55.34 万元。其中天保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是封山育林 10570 亩(2005 年 1890 亩、

  2 年 1680 亩、年亩和新增 5000 亩)、人工造林 140 亩,总投资 58.48 万元,年投资 48.74 万元;退耕还林项目为续建项目,即 2002 年和 2003 年度实施的坡耕地退耕还林 243.6 亩,总投资 69.18 万元,其中年投资 5.6 万元;低产林改造项目建设主要对低质低效林进行改造,建高效林 50 亩,每亩投资 200 元,计 1 万元。

 村位于镇东部,辖 5 个村民小组,340 户 1120 人。全村版图面积 22 平方公里,耕地面积 2040 亩,山林面积 30100亩,封山育林面积6000亩,人工林面积100亩。板栗面积1400亩,年产板栗 30 余吨,山羊年均存栏 800 只,年产鲜菇 150吨。年农民人平收入达到 5200 元。该村先后实施了经济林基地建设项目、中幼林抚育、天保工程、退耕还林等多个林业项目。现在建项目主要有天保工程、退耕还林项目,总投资 142.65 万元,年度投资 16.84 万元。其中天保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封山育林 5241 亩(2004 年 1561 亩、2006年 1000 亩、年 1680 亩、年 1000 亩)、人工造林 72.6 万亩,总投资 16.58 万元,年投资 6.63 万元;退耕还林为 2003 年和 2005 年度实施的坡耕地退耕还林 443.9 亩续建任务,总投资 126.07 万元,其中年投资 10.21 万元。

 林业项目的实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什么重要推动作用?一是增加农民收入。林业项目的实施,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如退耕还林工程是将

  3 补助资金兑付给农户,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人工造林项目以劳务费等形式,将项目资金拨付给了农民。以年度为例,两个村项目共投入资金 91.87 万元,人均增加收入 396.5 元。二是促进农业发展。栽植的树木防风固沙改善了生态环境,小气候的改善提高了粮食单产。天保工程中对农村道路维修建设,有效改善了当地交通条件,为农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三是增加森林资源。按照项目的既定目标,完成造林直接增加林地数百亩,同时通过封育等技术措施有效促进林木生长,从而增加了森林蓄积,为农民储蓄了一笔绿色财富。四是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天保工程、退耕还林等工程实施,加强加快了森林资源保护和资源营造步伐,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农村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调查了解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或者说农村对林业项目建设有更高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林业项目建设与强村富民结合紧密度还不够,基层盼望增加林业项目的经济价值且缩短收益期。

 二是项目投资不够,盼望增加项目资金数量。

 三是技术指导服务不够,盼望多提供有价值的林业技术咨询服务。

 四是村级组织协调项目有一定压力,主要表现经费不足,

  4 盼望能适当补贴项目工作经费。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林业特性和林业项目性质决定了项目收益期延长,使在农村实施的大部分项目不能实现短期收益的愿望。众所周知,林木生长周期较长,致使人们比较关注的林木经济价值收益时间要相对延长,如人工造林项目,一般要 5-6 年,甚至 7-8 年才能受益,这样就导致一些通过造林致富的项目,不能短时间给项目投资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样一定程度影响参与林业项目建设投资热情,也影响项目强村富民作用。

 二是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项目,如正在实施天保工程、退耕还林等工程,主要是通过项目实施,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在人工造林技术上要求按照 2:8比例营造经济林和生态林,这就跟农村普遍要求栽植经济效益好的经济林的要求产生一定矛盾。由于生态林经济价值相对较低一些,且收益期滞后,短期来讲,致富作用不很明显。

 三是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影响项目投资不足。林业项目均要求地方政府要配套一定比例资金,如天保工程要求地方配套 20%项目资金,由于我县财力有限等原因,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率不高,导致项目资金不足。另外,林业项目大多属于静态投资,比如,天保工程补助标准静态没变,从

  5 工程实施以来一直未作调整,执行的是按 1997 年基数测定的各项补助标准,使得有的政策不能兑现,导致项目资金不足问题的产生。

 四是林业技术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重心出现偏差等造成服务不到位现象。

 五是现行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是造成村级工作经费压力产生的原因。目前,我县公益林建设等项目主要依托村一级组织进行实施,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诸如有许多协调服务工作要做,无疑会增加成本和费用,而项目又无此类经费概算,无法予以解决。

 三、意见和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搞好农村林业项目建设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㈠统筹兼顾,搞好两个结合。一是要把林业项目建设与强村富民结合起来,与优势特色林业产业发展兼顾起来,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以关系民生、产业发展基地为重点,集中规划,统一实施。二是把项目建设与就地消化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统筹起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工程建设,让更多地群众在林业项目建设中得到实惠,脱贫致富,增加收入。以利益激励机制,激发调动广大群众投身林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形成上下联动、

  6 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

 ㈡加强队伍管理,增强项目建设责任意识。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摒弃影响发展的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增加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建设人员责任意识,为农村项目实施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

 ㈢着力完善项目实施管理机制。多年以来,对项目(主要指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机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诸如公司造林、大户造林和委托村级组织实施管理等,均存在一些题,影响到了项目质量,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完善。根据调查分析,结合我县实际,建议公益林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委托产权人所有人组织实施,不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管理。这样一来可减少中介环节,节约经费支出。二来增强项目建设人的责任,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㈣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项目资金压力。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对项目质量以及项目建设影响较大,因此,要多方、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增加项目资金投入。同时,政府逐步加大对项目资金的配套力度,确保项目配套资金不落空,足额配套到位,有效解决项目资金不足的局面。

 ㈤严格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严格程序一是要把好任务落实关。二是要把好设计关。三是要把好造林整地关。四是要把好种苗关。五是要把好栽植关。六是要把好检查验

  7 收关。

 ㈥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项目建设积极性。林业项目,不仅能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是支农惠农好项目。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林业项目的认识,加深对林业项目的了解,积极投入林业项目建设。

 农村林业项目建设调查报告第 2 篇

  一、我省基层林业站建设简要回顾

 回顾我省林业站建设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是 1956 年至 1987 年的缓慢发展阶段。为适应林业建设需要,我省于 1956 年开始在重点林区设置区、乡(镇)林业站,但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到 1987 年底,林业站只有551 个,职工仅 1995 人。二是 1988 年至 1992 年的快速发展阶段。1988 年原国家林业部将林业站建设作为林业改革重要任务之一,提出利用 3~5 年时间把区、乡(镇)林业站建设好。我省即把建站设员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林业站建设步伐加快,发展迅速。截止 1992 年,全省已建有林业站 1095个(占乡镇总数的 61.9%),站员 4006 人,其中正式职工 2627人。三是 1993 年以来的标准化建设阶段。1993 年 6 月,全省林业站工作会议在东至县召开,研究和部署林业站开展标准化建设,标志着我省开始了以核定林业站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加强站房、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制度、图表

  8 及档案管理建设为中心;以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职能,加快林业站自身经济建设及廉政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站标准化建设阶段。在这一阶段,我省紧紧围绕林业站标准化建设这根主线,巩固和完善前期建站成果,发挥林业站的多项职能作用,为实现五八造林绿化规划、林业第二次创业和绿色长廊工程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在正全力投入到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之中。

 据调查统计,目前全省保留单独设立的基层林业站有806个,在农林水综合站加挂林业站牌子的挂牌林业站301个,另有综合站 284 个。全省各类站共定林业人员编制 4001人,实有林业正式职工 4517 人。截止目前,全省已经有 76个县(市、区)获得了国家林业部(局)确认的林业站标准化建设合格县称号。

 二、林业站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一)林业站机构不稳定

 据摸底调查,从总体上看,目前我省山区及重点丘陵、平原区基层林业站机构较为稳定。21 个山区县基本上以乡镇设立林业站,其它重点丘陵、平原区县多以 2~6 个乡镇设立林业中心站或在重点林业乡镇设立林业站。而在一般平原区和丘陵区,如阜阳、亳

 州、合肥、蚌埠和淮北市的全部或者大部县(市、区)均为设立综合站;巢湖、安庆、六安、滁州市等的一些县(市、

  9 区)多为在综合站的基础上加挂林业站牌。全省单独设立 806个林业站,较 XX 年底全省已建的 1313 个林业站缩减了 39%。

 形成目前局面的原因在于,自 1992 年开展撤区并乡及乡镇机构改革以来,我省林业站就一直受到撤并的影响。XX 年 9 月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后,各地又开始撤并林业站机构,下放林业站管理权限,大幅度裁减林业站人员。据统计,到改革后第一年,也是最严重时的 XX 年底,全省实有基层林业站 72 3 个(较 XX 年缩减 45%),落实核定林业站编制 3035人(较 XX 年缩减 43%,占省编委核定全省林业站编制数的52%),实有职工 3221 人(较 XX 年缩减 39%)。与国家加快林业发展的形势,与多项林业重点工程实施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林业站机构的不健全、不完善、不稳定难以保证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人员编制少,事业经费难落实

 本次调查,各地均反映林业站人员编制少,且多数山区县林业站人员事业经费不能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加重了林业部门的经费压力。如灵璧县有 21 个乡镇,设立 6 个中心站,核定编制才 18 人;宁国市是我省重点山区县,全市 19 个乡镇办均单独设置了林业站,核实编制113 人,站均 5.95 人,而该市有林业用地面积 275 万亩,站人均 2.5 万亩。金寨县林业用地面积达 430 多万亩,全县 29个乡镇林业站,只核实编制 89 人,站均 3.07 人,人均林用

  10 地面积近 5 万亩。都与《安徽省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中山区乡镇站编制基数为 3 人,每 1.5 万亩林业用地增编 1 人的规定要求有较大出入。又如重点山区县休宁县,全县 39 个林业站,定编 128 人,站均编制只有 3.28 人。而且,该县林业站事业经费得不到保证。县财政每年总体上划拨给县林业局的事业经费只有 42 万元。导致该县 32 名农民技术员(包括从社会上招收的林政员、林管员和林业基金代征员),1997 年参加了黄山市人事、林业部门联合组织的考试、考核,被择优聘用;XX 年又参加机构改革中的考试、考核竞争上岗,身份虽已解决,但其工资等待遇却一直不能兑现。近几年来,不时有上访发生。类似的情况在绩溪、岳西、潜山、霍山、金寨等县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据摸底调查统计,全省各类站共核定林业人员编制4001 人,其中,单独设立林业站的 59 个县(市、区)设立 780个林业站(注:还有濉溪、肥东、无为等县少数乡镇设有林业站,多数乡镇为综合站,故未计其中),

 下达编制 3033 人,站均 3.89 人;有 18 个县(市、区)设立 301 个挂牌林业站,下达编制 666 人,站均 2.21 人;其它 302 个编制多属综合站中落实林业人员。全省各类站实有林业正式职工中还有 23%的人员事业费未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管理体制不顺,林业站职工待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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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省基层林业站管理体制多种多样。据调查,全省有 35 个县(市、区)483 个林业站三权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分布在山区县和设立林业中心站的县;有 23 个县(市、区)157 个林业站和 89 个挂牌林业站实行双重领导;还有 20 个县(市、区)148 个林业站和212 个挂牌林业站,18 个县(市、区)18 个林业站和 284 个综合站实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金寨、青阳、桐城、埇桥、萧县、濉溪等县(市、区)普遍反映,由于林业站现属乡镇以块为主的管理,存在下列弊端:一是林业站职工成了乡(镇)干部,要参加乡镇中心工作,成天包村下队,计生收税,无力投身林业工作;二是林业站职工待遇低,工资福利难保证;三是森林资源管理失控;四是造林质量难保证;五是林业主管部门落实任务不畅等等。同时,多年来一些地方将林业站三权下放与收回几经反复,动摇了基层林业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如在工资兑现上,林业站三权下放的青阳县,庙前乡财政只拨给林业站基本工资(占 70%)的 80%,而浮动工资(占 30%)、123 元津贴工资等一概不发,林业站职工在家扎大扫把卖,每月只能勉强兑现基本工资。

 与此同时,省林业厅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市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内也没有统一的专门的林业站管理机构。林业站管理的职能分散在办公室(人秘股)、林业站(造林

  12 科)、资源科(股)、技术推广中心等部门。省、市、县三级林业站主管部门的管理体系也有待理顺与加强。

 农村林业项目建设调查报告第 3 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意见》),探索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的模式和途径,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资源林政管理处组织开展了我省林权流转情况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林权流转的基本情况

 林权流转既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主要途径,我省自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央《决定》和河南省《实施意见》发布以后,围绕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林权流转势头迅猛,取得的成效明显。通过林权的合理流转,使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三增局面。

 (一)林权流转的主要内容

 我省林权流转的重要内容包括林木所有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和地上林木所有权同时流转。其中,以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主,尤以宜林荒山、荒沟、

  13 荒滩、荒丘、荒沙等宜林荒地和渠旁、路旁、沟旁、河旁等宜林四旁隙地的使用权为多。如洛宁县早在 1993 年就出台了《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加速四荒开发的决定》和《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的实施细则》。1995 年以后,*、*、*、*、*等地市委、市政府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发治理四荒,拍卖、承包其使用权的意见或决定,*县、*县、*县等许多县(区)也出台了相关决定或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林权流转的发展过程

 我省的林权流转行为,始于二十世纪 80 年代后期,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由农户承包自主经营,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和农林间作的树木,实行树随地走,作价转让给农户经营,林木所有权发生了流转;山区大面积的集体林、果园由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接手承包,林木连同林地使用权一起发生流转。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四荒的开发治理,农民投资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开始承包几米的路段、河段,发展到承包经营一条路、渠或一条河段;从承包经营几亩、几十亩林地发展为买断几百亩、几千亩的荒山经营权;从小片荒山荒坡开发利用发展到以林为主的多种经营。随着林业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方式的不断更新,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涉及面不断拓宽。《森林法》的修订、《森林

  14 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中央《决定》的出台,使林权流转保持着持续发展的局面和良好的发展趋势。

 (三)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1、拍卖

 拍卖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林地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后,举行拍卖会,由买方竞价,报价最高者中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出资买断一定时期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并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管理,收益全部归中标人的流转形式。在拍卖过程中,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竞标购买,同等条件下本地人员优先。这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较受群众的。且这种形式转让,一般成交价都要高于底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

 2、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取得林地使用权,自主进行植树造林、经营管理,收益完全归承包人所有的流转方式。承包经营中,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农户、法人单位或合伙组织。承包经营是起步最早的一种林权流转方式,也是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方式之一。

 3、联合(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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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合作)经营,是指由多个投资主体以土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资金、劳动力、技术等作为合作条件,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经营方式。联合(合作)经营主要是通过民主协商,以联办合作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如鲁山县赵村乡国贝石村布朗李园艺场,经营面积 1000亩,*市房产局职工王保宪以 30 万元资金入股,国贝石村以土地、劳动力入股,林业技术员以技术入股,建立董事会,联合经营管理。

 4、林木认领托管

 所谓林木认领托管制是指:托管公司首先通过承包等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然后面向社会吸引自然人(主要是城市市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认领一定面积的林木,获得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再由认领者将其所认领的林木委托给托管公司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管理至采伐的一种林权流转形式。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向托管公司交纳托管费用,托管方按照专业化水平对所托管的林木进行集约化管理,并确保林木生长量达到约定的蓄积,此种林权流转形式 20*年起在我省新兴。

 二、林权合理流转产生的积极效应

 (一)拓宽了林业投资渠道,增加了林业投资主体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林权流转的加速,

  16 全社会投身林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亦随之高涨,非公有制林业形成并迅速发展,林业建设资金的打破了过去长期依靠政府的局面,林业建设主体实现了由过去单一行业建设项社会多元化参与的转变。以桐柏县为例,1999 年以来,全县非公有制林面积达 18.5 万亩,占全县五年来造林总面积的67%,参与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人 2452 家,累计吸引投资3800 余万元,占同期全县林业总投资的 70%。

 (二)盘活了林业资产,优化了资源配置

 在林权流转前,宜林荒地、四旁隙地等长期闲置不用,或分配给无力经营者,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其使用价值难以实现,形成死滞资产。同时,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因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林业上一些技术人员和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没有施展的空间。通过林权流转,实现了林地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各种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活了资产,富了群众,稳定了社会,发展了林业。

 (三)扩大了有林地面积,增加了森林资源的总量

 投入的增加、资源的优化组合必然地带来了资源量的增加。仅就桐柏县而言,1999 年的有林地面积为 118 万亩,目前,已增加 146 万亩,森林活立木蓄积量从 116 万立方米增加到 138 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 37.8%提高到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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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高了造林质量,有效保护了资源

 俗话说:三分造,七分管,是说造林不易,管护更难。过去植树造林产权收益不明确,群众积极性差,造林成活率低,管护困难,年年造林不见林。通过林权流转,明确了产权,保证了收益,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到了实处,广大林农有了实实在在的拥有感,造林护林积极性极大提高,前期造林舍得投入资金选良种、栽壮苗,高规格高质量栽植,后期管护精心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象种粮一样育林、象管田一样管林。在自己加强管理的同时,还积极学习林业法规政策,加强了对他人毁林的防范,乱砍滥伐等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得到了较好保护。

 (五)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加了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

 林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紧密结合。经营者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与林业科研单位建立协作依托关系,大力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了林业科技进步,加快了林业科技建设步伐。如桐柏县,近五年来,共引进优良树种 15 个,良种接穗(芽)100 万节,推广优良品种 58 个,应用新技术、新成果 36 项,造林成活率、良种率均在 95%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达 50%以上。

 (六)增加了农民收入,培育了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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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非公有制林业,使经营者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围绕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根据市场供求信息调整产业结构和树种结构。在实现了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据对桐柏县的调查,全县依靠发展非公有林业经济脱贫致富的农户达 XX 余户,占全县脱贫农户总数的 30%。

 (七)开辟了一条就业途径,减轻了政府压力

 经营绿色企业,风险小,效益持久,为机关富余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无业青年提供了就业、再就业门路,也为一些单位和企业兴办经济实体、走兴林致富开辟了新的途径。如桐柏县风扇厂下岗职工杨某,在朱庄乡购买荒山 200亩,发展以板栗为主的经济林,并在林间套种中药材及牧草,每年收入达 2 万元以上,依靠林果业摆脱了困境;义马市煤业集团下岗工人王小锋,承包荒山 1000 亩栽植经济林,实现再就业,被评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好典型。

 (八)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次金了区域经济进步

 通过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的增加带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花卉经营等,陆续形成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灵宝市农民罗眼科,从 1993 年起承包荒山 4 万亩,自筹资金 1000 万元,建成了目前全省最大的连片杜仲基地。他依托西北农大等院校,山上建基地,山下办

  19 工厂,实行综合开发。罗眼科的兄长罗来科承包荒山 6000亩,投资 150 万余元,嫁接梨枣、雪枣等 15 万株,成立了来科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种植、贮藏、销售一体化,现每年产干鲜枣 10 万余斤,产值达 50 多万元。

 三、林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法规政策相对滞后

 这里所说的相关法规政策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以建立具体完善的林权流转制度,规范、引导林权流转行为为内容的法规政策,二是以森林资源合理保护利用管理为内容的法规制度。

 第一个方面,1985 年,国家体改委、林业部颁发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规定遵照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进行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提出了林权流转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要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规定了对宜林四荒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1998年4月29日修改后的森林法,增加了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

  20 法转让、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同时指出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以法律的形式,对林权流转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年,中央《决定》中也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应该说林权流转已是于法有据了。但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滞后,缺乏规范具体操作的行政法规,致使林权流转中还存在着操作普遍不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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